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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机动车辆船舶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7]3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4
实施时间: 2007-8-24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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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船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地点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金融机构代征点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
  四、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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