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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5
实施时间: 2002-10-15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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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细则的规定,以下税收征管文件规定自新细则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即:
  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2号),全文废止。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1号),废止该文件中我省补充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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