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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司法局关于贵阳市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筑劳通[2004]3号
发文部门: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司法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83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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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区、县(市)律师事务所以及外地在筑设立的市属分所(下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下称“参保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是指本通知下发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律师事务所注册的合伙人、合作人、招(聘)用的执业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含非城镇户籍的)。受聘于律师事务所的离退休人员、兼职律师和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除外。
  二、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企业现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亦按同期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人员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助费。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同期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划帐规定建立。
  三、参保人员系1995年3月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从1995年3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系1995年3月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从实际参加工作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从缴纳之时起计算。参保人员中,1988年前在国有、集体企业参加工作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1988年1月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予以确认。
  四、参保人员原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为其续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保人员系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并已与原单位终止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中断缴费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缴。其到用人单位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市属律师事务所及外地在筑设立的市属律师事务分所,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区、县(市)律师事务所在所属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八、鉴于律师事务所分配形式的特殊性,由贵阳市司法局和贵阳市律师协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细则。
  九、对于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市司法局将不予办理申报年检手续。
  十、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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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09年9月11日
我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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