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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5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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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财政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件部门)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5]24号)。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书;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4)分所负责人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
  (5)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
  (8)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9)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11)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12)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除原件外,其他资料一式三份,A4纸,按次序装订成册
  六、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公示—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发执业证书
  七、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请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下载或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咨询台触摸屏查阅。
  部门咨询电话:24538599,23132970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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