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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福州峰光五金电器厂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税函[2007]4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5
实施时间: 2007-3-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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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认定福州峰光五金电器厂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审批资料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81号)和《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的通知》(榕国税发[2003]236号)文件规定,经审查,认为你局审核、审批意见明确,同意认定福州峰光五金电器厂从2007年3月开始给予享受民政福利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请你局严格按照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实行“月核季查”,凡发现企业不符合“先征后返”资格条件的,及时反馈市局,并取消相应月份的增值税税款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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