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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国税函[2007]69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7
实施时间: 2007-3-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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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切实方便纳税人,有效缓解征收服务厅拥挤的状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认证与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231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40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推广网上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对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采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由企业自愿选择。但为了方便一般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效能,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采用网上认证方式。引导推广的对象一般为月认证发票在40份以上的企业,各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对象。对仍按现行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认证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二、软件服务商
  目前,省局公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的开发服务商为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即在福建范围内有中税华通和广州瑞智两个版本的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可供选择;在福州市范围内软件一级维护商为福州凯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州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州市范围内软件二级维护商为福建慧成电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汇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推广方式
  推广网上认证,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组织拟推广企业召开网上认证项目推介会和网上认证的审核开户;软件服务商负责项目推介会的主讲、网上认证申请企业的培训以及软件设备的安装。
  ㈠组织项目推介会
  各局根据市局要求及本局实际情况确定参加项目推介会的企业名单、落实推介会场地,2007年3月31日前将推介会准备情况(见附件1)以电子文档方式报告市局流转税处(FTP/LOCAL流转税处/网上认证),各局推介会具体召开时间由市局流转税处统一安排。
  ㈡软件操作培训
  企业端网上认证软件的应用培训由软件服务商自行负责实施。企业端的软件使用、培训全部免费,软件维护费按照2003年8月1日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方式有关事项的公告》确定月不超过40元的标准内,由企业自行商议确定并签订维护合同。软件服务商不得强行搭售其他通用设备。
  ㈢网上认证的审核开户
  县市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按照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由综合业务科直接受理内部流转审批,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网上认证的核准程序,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环节,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让企业“跑动”审批。
  四、其他事项
  ㈠各局应组织办税服务厅相关岗位人员在3月底前集中学习《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学习网上认证的工作流程、日常管理以及注意事项,正确指导企业进行网上认证和特殊情况的处置。
  ㈡中税华通和广州瑞智两个版本的网上认证客户端软件由企业自行选择,各局不得指定;各局在推广网上认证过程中应加强对软件维护商的监管,对服务不到位、企业投诉多的维护商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市局处理。
  ㈢市局统一制作了《网上认证使用须知》(附件二)样本,请各局自行印制并在召开推介会时分发企业操作员。
  
  附件:1、网上认证推广企业名单
  
  推介会召开的场所:
  国税局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网上认证使用须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网上认证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目前企业端的软件使用、培训全部免费。软件服务商只收取维护服务费,根据福建省国税局公告的标准是,维护费最高不超过40元/月,企业可以与软件服务商自行商定。
  网上认证需要的硬件设备除电脑外还需要配置扫描仪,扫描仪可以在软件服务商处购买也可以在其他公司购买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1248号规定,企业用于网上认证购入的扫描仪可以凭取得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办理网上认证企业在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通讯能力(互联网接入),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管理有关规定等条件前提下,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网上认证申请:
  ⑴企业向主管国税局综合业务科提交《网上认证核准表》;
  ⑵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是否批准;
  ⑶经主管国税局核准后,企业向软件服务商进行网上认证所需设备、软件的购置和使用培训;向福建CA中心开通网上税务应用项目。
  ⑷企业安装好网上认证软件和开通网上税务应用项目后,持一张磁盘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核准通知、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网上认证软件安装和培训证明、福建CA中心颁发,并开通了税务应用项目的CA认证证书等三项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业务科防伪税控管理岗办理网上认证开户手续。
  注意事项:
  ⑴为确保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得到及时的认证、抵扣,企业采用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票日期起至网上认证之日止,不得超过80天;超过80天不满90天的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窗口进行纸质认证;超过90天的发票一律不得认证。为防止认证时差影响企业当月认证数据的准确性,每月最后一天16点至24点暂停网上认证,在此期间企业不得进行网上认证工作,有急需认证的发票,应于下班前到税务机关窗口认证。
  ⑵已经网上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不得再到税务机关窗口申请认证。
  ⑶网上认证显示无法认证,经重新发送后仍无法认证的,应及时持专用发票原件到税务机关认证窗口认证。
  ⑷网上认证显示认证不符、重复认证的,应及时持专用发票原件到税务机关认证窗口核实处理。
  ⑸不得发送与专用发票认证无关的数据。
  ⑹为确保网上认证数据的正确性,企业收到的认证结果后要及时打印出纸质的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及时(最迟不得晚于纳税申报前一日)将纸质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部门核对一致(包括份数、金额),并加盖认证专用印章后,方可做为申报抵扣依据。对不一致的数据应及时查明原因,对企业端认证通过,税务端认证数据库中没有数据的,应及时按规定补认证;对税务端数据库显示重复认证、认证不符或无法认证的发票数据按有关规定处理。
  ⑺企业在申请办理网上认证过程中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软、硬件设备,若软件服务商有强制搭售与网上认证工作无关的其他产品或借税务机关名义向企业推销产品和提高维护费标准的行为,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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