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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4]9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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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不发宁波),省级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财政部自2000年12月颁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后,先后下文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执行该制度。我省部分国有企业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11号和财会〔2001〕44号文规定的要求,已申报批准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尽快提高我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增强各企业会计相关信息的可比性,促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正确评价,现就我省全面推进《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列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企业(包括属于小型的国有企业);
  2.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非国有大中型企业;
  3.非国有小型企业可自主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或《企业会计制度》。但一经选定,不准随意更换。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布置所属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的财产清查工作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会计政策工作。
  三、各国有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出的损失金额以及因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预计的损失金额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四、各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省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国有企业的上述损失处理,直接核减国有权益的,须报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直接进损益的,须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其他国有企业处理上述损失金额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上述损失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质量检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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