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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契税自主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农税[2003]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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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契税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地方经济建设积累了大量可用资金。这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不断完善征管机构、充实加强征管力量、积极采取自主征收、不断完善征收办法的结果。但是,从全省情况来看,地区之间契税征管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影响了契税的足额征收,特别是部分采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的地区,征管工作不规范,征纳秩序较混乱,税收跑、冒、滴、漏和税款不及时入库甚至被占用等问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建立规范的征管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契税的自主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全面实行自主征收。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省辖市市本级的契税必须全部实行自主征收,不得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2004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的市、县(市)的契税要全部做到自主征收。
  二、加强契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市、县(市)已成立了专门的契税征管机构,为契税征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和人员保证,所有这些地区契税征管工作较为规范,契税收入迅速增长。因此,市、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机构队伍建设,配备与本地契税税源相适应的专门征收力量,保证契税征管工作规范有序。
  三、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从委托代征改到自主征收后,契税征收机构与原被委托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税款的清缴、税票的清理缴销、征纳资料的移交等工作,保证原委托代征这部分契税的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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