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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交运[2004]1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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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我省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补贴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同时方便船民,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贴资金”)  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补贴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方便船民领取政府补贴资金,现对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交运[2003]85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补贴资金和省补贴资金组成,省补贴资金从省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船舶港务费、航养费、过闸费中安排,由省交通厅统一管理使用,实行省市两级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船型标准化工程管理经费不得在政府补贴资金中支出。管理经费原则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在各级留用的客票附加费和货物附加费中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交通厅根据各市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量和工作实绩对管理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列入省级部门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商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各市交通局船型办依据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补贴条件及具体的补贴标准,结合当年资金使用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交通厅船型办报送下年度《江苏省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申报审批表》(会船01表)。省交通厅将下年度所需省级补助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统一纳入省级部门预算。中央补助资金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向中央申请。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预算下达后,省交通厅船型办根据预算批复各市交通局船型办政府补贴资金预算。
  第六条  各市交通局船型办依据当年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填报《江苏省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用款申请表》(会船02表),经省交通厅船型办审核批准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后,一些地区如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政府补贴资金必须控制在省核定的年度计划内,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当年下达的政府补贴资金年终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实施期限到期后,由省交通厅、财政厅对该项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领取政府补贴资金时,应携带《江苏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合同书》、《江苏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完工报告书》、《江苏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申请书》(会船03表)、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单位公章、私人印章,到船籍所在地市级交通局船型办领取政府补贴资金。
  第九条  委托代领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带的有关资料外,船舶所有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必须同时携带法人委托书、法人登记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同时携带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属于拆解、改驳的挂桨机船,完工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各市交通局船型办在30日内,一次性发放。第十一条  属于落舱改造的挂桨机船,政府补贴资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依据船型办现场监督人员出具的开工证明(式样由各市自定),由各市交通局船型办按规定发给船舶所有人政府补贴资金总额的50%;第二次于完工后30日内,发给船舶所有人政府补贴资金剩余的50%。第十二条  在本省异地定点船厂拆解、改造、改驳的政府补贴资金仍由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船型办负责核发,于完工后30日内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各市、县交通局船型办在审核发放政府补贴资金标准时,要指定专职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按补贴标准准确测算,认真填报《江苏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发放审批表》(会船04表),签署审核意见,交市交通局船型办财务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并告知船舶所有人计算过程和结果,船舶所有人无异议后,报市局船型办负责人批准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市交通局船型办财务人员根据审批表中批准意见,严格按《江苏省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船舶所有人要求发给现金或转入本人账户。发放补贴时,由船舶所有人在审批表“船舶所有人领取补贴”栏目中签字并加按手印。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一般设置如下会计科目
  一、收入类:政府补贴资金拨入;其它收入。
  二、支出类:政府补贴资金支出。设明细科目:拆解报废补贴支出、落舱改造补贴支出、改建驳船补贴支出。其它支出(仅限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资金分两次发放的,第一次支付以预付账款体现,第二次发完后转为支出。
  第十七条  各市交通局船型办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交通厅船型办上报船型标准化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支出情况表(会船05、06表),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将全省政府补贴资金收支情况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第十八条  各市交通局船型办财务人员必须将《江苏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申请书》、《江苏省钢质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改驳政府补贴发放审批表》原件以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作为支付补贴款的原始凭证入账。委托代领的,还必须在上述原始凭证附件的基础上增加委托书原件、法人登记证和委托人、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并落实专项责任人。按规定发放的政府补贴,应直接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不得挪用或以任何方式截留,确保政府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广大船民的既得利益。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级拨付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了解、掌握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船型办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检查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市交通局船型办应及时公示政府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船07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报冒领,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准确发放。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厅、财政厅每年组织对政府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重点抽查。具体内容包括:1、是否按本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2、政府补贴资金是否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3、是否按规定上报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用款申请及发放、支出情况报表;4、具体发放对象、审批程序是否属实及各项原始材料是否齐全;5、是否按时公示资金发放情况;6、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挂桨机船所有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要严格依照合同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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