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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拨款支出预算申报制度
发文文号: 苏财建[2005]9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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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合理调度和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2004〕4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2004〕50 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设计概算,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第二条 所有省发改委已确定的预算内统筹基建项目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机动财力安排(或补助)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年九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表式见附件),按规定内容填列清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十月底前向省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
  第三条 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省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确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单位申报及申报内容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项目概算和签订的施工、采购合同等为具体依据,编制《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及说明,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中的新建单项工程,必须同时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概算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项目预算按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分类编制。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
  1.可行性研究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发生的各种合理支出。
  2.勘察设计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3.其他费用。指建设项目筹建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征地费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1.土地征用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等支出。
  2.迁移补偿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征用土地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征收管理费等支出。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费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支出。包括:
  1.土建工程费用。反映各种房屋、各种构筑物的结构工程、设备基础工程、矿井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发生的费用。
  2.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费。反映建筑物附属的卫生、给排水、采暖、电气照明、通风及空调、消防、信息网络等安装工程发生的费用。
  3.装饰工程费用。反映各种房屋、各种构筑物二次装饰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安装工程费。反映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热力设备、化学工业设备等专业设备安装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设备等购置费。指项目建设单位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够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1.设备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采购各种工程设备的费用。
  2.房屋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为购置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或为使用单位提供各种现成房屋而发生的支出。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购置各种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4.其他购置费。反映项目建设单位购置办公用家具、器具、基本畜禽、林木等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各种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管理项目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费支出、公用经费、房屋租赁费等。
  2.招标费用。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标底编制和招标代理费等支出。
  3.监理费。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或合同协议约定支付给工程监理单位的费用。
  4.其他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发生的其他费用。
  5.代建管理费。实行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发生的代建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对尚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有关合同的新建项目,按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有关内容和当年项目工程进度需要,编制投资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建设并跨年度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投资项目预算时按照有关合同、协议的内容、项目工程进度,并结合上年预算安排的情况,调整和编制投资项目细化预算。
  第三章 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填列的《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以后,要对项目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等进行论证,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对下一年度所需财政资金的需求量进行测算并督促建设单位抓紧自筹资金的落实。
  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十月底以前集中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及批复文件等项目相关资料。如审查预算时需要,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项目征地拆迁等相关合同或协议;
  2.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合同资料;
  3.工程招投标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及房屋购置合同等资料;
  4.工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情况说明;
  5.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预算的核定与下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并批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其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均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增加投资的,按原申报程序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及说明,由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经审核调减项目当年投资预算的,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算调减数,在10 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后的《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及说明,由主管部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全过程跟踪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财政年度末向省财政厅提交经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人员或财政现场代表签署意见的投资项目进度报告。投资项目进度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简述;
  2.项目概算控制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3.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4.项目的组织管理情况;
  5.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建议;
  6.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度的调整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投资项目实施追踪问效制度,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委托相关机构对投资项目支出进行重点审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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