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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准则CMV20000-2007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发文文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5-11
实施时间: 2007-5-11
法规类型: 矿业评估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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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准则CMV20000-2007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公告。
   附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CMV20000-2007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CMV20000-2007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二、维护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行业形象的活动;不得贬低或诋毁其他评估师或评估(审)机构。
   三、开展评估(审)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评估(审)并形成专业意见,有权抵制外部干预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实物量、价值量引导评估(审)结论。
  四、不得出具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五、 遵守保密原则。除国家和行业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六、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恶意降低评估(审)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 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评审意见)。
  九、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十、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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