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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民优[2006]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4-10-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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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 号,以下简称3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的确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即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按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按40个月工资,病故按20个月工资发放,但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及发放办法是:2006年7月1日前去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以后去世的,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参照人员)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为基数;机关技术工人以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为基数;机关普通工人以岗位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数。在我省规范地方津贴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前,职岗津贴、综合补贴仍然计入基数,待规范津贴补贴的政策出台后再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仍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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