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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社[2001]23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3-5
实施时间: 2001-3-5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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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我市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现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单位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5%列“应付福利费”,4%列“劳动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企业列“应付福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列“劳动保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列“经营支出”)。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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