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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第十五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初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3
实施时间: 2006-9-1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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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规定,经研究,定于2006年11月下旬进行第15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我省辖区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符合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文或鄂经贸资源〔2000〕882号文规定的申报条件、自愿申报的企业(项目)。
  2.到2006年12底认定有效期满、自愿重新申报的企业(项目)。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分别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国税局、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在市州税务部门纳税的企业可直接向市州相关部门申报)。
  2.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国税局、地税局预审合格后签字、盖章,分别报送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
  3.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按照《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补审合格的材料签字、盖章、出具相关证明,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
  4.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对各市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三、申报材料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单位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厂、机组一式五份):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含工艺流程图);
  4.县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在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的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后附检验报告)。
  5.县经以上环保局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无二次污染的证明。
  6.废弃物排放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用量证明。
  7.对申报退免增值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州国税局应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8.申报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应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表》(见附件2),地税部门审核后签字、盖章。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的企业可不填此表,但申报退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者,市州国税局应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9.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独立核算证明等。
  四、水泥生产企业申报要求
  1.水泥生产企业按新标准强度等级申报,暂不受理42.5强度等级水泥项目的申报。
  2.综合利用资源在生产原材料中掺兑比例的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由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后附检验报告)。
  五、电厂(机组)申报要求
  1.申报电厂(机组)须按照鄂经贸资源〔2000〕88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电厂(机组)须填写《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见附件3);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须同时填写《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见附件4)。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文件要求,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相关证明由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
  六、其他事项和要求
  1.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申报、初审工作。
  2.各申报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等表格(见附件1~4,用电脑打印,手写不予受理)。
  3.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应为正式文件(即红头文件,文件可不编号,要求原件)。
  4.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委员会于2006年11月5~15日受理申报材料,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和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件5)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各1份(电厂、机组申报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3份,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各1份),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2.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表
  3.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
  4.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证书核发申请表
  5.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汇总表
  以上附件可到湖北循环经济网下载:(http://220.202.5.46:9006)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伍 旭027—87820871
  省国税局流转税处黄子军027—87322431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余永红027—87328742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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