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7]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5-1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以其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组合式及系统集成项目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仍按《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 200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