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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社[2007]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7-4-16
实施时间: 2007-4-16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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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5]2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5]106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1999]60号)和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05]26号)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5]106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细化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1999]60号)和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事项统一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 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支出户存款
  3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11 暂付款
  5 121 债券投资
  (二) 负债类
  6 201 临时借款
  7 211 暂收款
  (三) 基金类
  8 301 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9 302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
  (四) 收入类
  10 401 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
  11 402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
  12 403 待转利息收入
  (五) 支出类
  13 501 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 
  14 502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库存现金。
  (二)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时,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存款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时,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3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提供的资金进账单复印件(或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等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科目。
  4.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按规定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 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科目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科目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债券的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及利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科目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账户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结余。
  第302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结余。
  第401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记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包括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以及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核算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应纳入统筹账户的款项。
  2.利息收入,核算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部分。
  3.财政补贴收入,核算按规定当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时,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4.其他收入,核算按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
  (三)具体核算办法
  1.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到账凭证时,将其中按规定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收入计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2.对于用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补贴收入)。
  4.收到其他可以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土地补偿费收入、安置补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不包括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以及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土地补偿费收入,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收入,核算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款项。
  3.利息收入,核算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规定计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部分。
  4.转移收入,核算因被保障人员流动而转入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
  (三)具体核算方法:
  1.收到财政专户经办银行转来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到账凭证时,将其中按规定计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收入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土地补偿费收入)。
  2.收到财政专户经办银行转来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到账凭证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安置补助费收入)。
  3.对于用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利息收入)。
  4.收到异地转入的被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资金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转移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尚未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归集,然后按期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
  收到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本科目。
  年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先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利息,自本科目转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科目;然后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计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转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待转利息收入。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资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弥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的支出、丧葬费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 弥补个人账户支出,核算用于弥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账户支付不足的支出。
  2.丧葬费支出,核算没有合法继承人且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被保障人员死亡后,按当地相关标准列支的丧葬费用。
  3.其他支出,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开支的除上述支出外的支出。
  (三)具体核算方法:收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凭证时,将其中按规定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开支的部分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养老金支出、生活补助支出、转移支出、退出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养老金支出,核算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支出。
  2.生活补助支出,核算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第二年龄段、第三年龄段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支出。
  3.转移支出,核算因被保障人员流动而转出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需支付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
  4.退出支出,核算因各种原因被保障人员终止保障或被保障人员死亡,需支付给个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没有继承人的,将其纳入统筹账户。
  (三)具体核算方法:
  1.收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凭证时,将其中按规定由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开支的部分计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2.被保障人员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纳入统筹账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表一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产负债表 ;表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表。(见附表)
  (二)会计报表编报期:季报、年报
  季报:编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产负债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表”。
  年报:在季报的基础上,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简要说明资金筹集、运用和给付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意见等。
  (三)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
  3.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基金”项目反映期末(指1月至11月份)尚未分配计入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填列。编制年报时,本项目空置不填。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季度、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2.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实际发生数。本表“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本季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各栏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收入项目应按各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支出项目按各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结余项目等于各项资金收入减去各项资金支出。
  (四)报送事宜:本报表一式五份:留存一份,省、市财政,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季报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上报,年报于本年度终了后15内上报。
相关附件: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产负债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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