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06]36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30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0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农机)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元/m3
   
  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调整后的城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从自来水的终端供水价格中输导,执行时间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