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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劳险字[1993]10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1993-3-22
实施时间: 1993-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8385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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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国家对职工死亡后的物质帮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关怀。但丧葬费仍执行的是1951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由于的几年来,实际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情况。为此,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重新调整如下: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200元,因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其开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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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ai711112   2010年7月16日
因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是一次性领发还是每月都会有
视野网友(游客)   2007年7月7日 +25金币
我父亲是49年前参加工作的,于今年元月去世 我想问以下他是否还又工资和福血金?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 [87]财工管字67 198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