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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11-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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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32 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最终使用者的含义。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随着经营环境不确定性的日益增加,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开始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来转移风险或获取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变得越来越复杂,其使用范围越来越普遍,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的要求也日渐增加。
  本准则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本准则第三条指出,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最终使用者可以是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例如,如果金融机构为规避资产、负债的利率或汇率等风险而进行套期,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则该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金融工具的最终使用者;如果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服务,则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做市商(market-maker)。除金融机构外,非金融企业也是衍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因为衍生活动往往与生产经营息息相关。例如,处于扩张期的工商企业为了防范利率波动的风险而利用利率上限期权或远期利率合同等来锁定借款利率;外向型企业可能利用外汇期货等规避汇率风险。
  在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强调最终使用者的意义在于:与衍生金融工具发行和交易相关的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问题,可能不同于与衍生金融工具使用相关的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问题。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说明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品种和类别、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风险特征等内容。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
  本准则第四条界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和类别,指出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单位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属于衍生工具(Derivatives)的一种。衍生工具还包括某些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合同。这些合同一般称为衍生商品工具(derivative modity instruments),主要包括商品期货(modity futures)、商品远期(modity forwards)和商品互换(modity swaps)以及商品期权(modity optns)等。
  从衍生金融工具的含义来看,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包含如下要素:
  (一)标的、名义金额和支付条款
  1.标的(underlying)。标的可以是特定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指数、信用等级或其他类似变量(见表1632-1)。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的关系,如特定地区的地震灾害指数或特定城市的温度指数等。需要注意的是,标的可以是一项资产或负债的价格或比率,但绝不是资产或负债本身,而且本身也不能独立地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或结算金额。标的和名义金额共同决定金融工具的结算。从理论上看,任何可观测的变量都可以成为标的,包括金融变量和非金融变量,如降雨量或温度等各种物理变量。此外,还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参考名义金额而是包含了一个根据标的的特定变动方式来结算的支付条款。例如,可能要求当参考利率上升到特定基点时进行结算。衍生金融工具的衍生性主要表现为其价值取决于或来自于标的如利率、汇率、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等的变化,即其价值具有附着性特征。
  (2)名义金额(notnal  amounts)。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具有固定或者可确定的名义金额。名义金额通常与一定数量的货币、股份、蒲式耳、磅或其他单位挂钩。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决定于名义金额和标的。例如,一项利率互换合同根据适用利率和名义本金额的乘积计算得出。需要注意的是,名义金额并不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例如,在利率互换交易中,名义本金额并不实行交换,交换的只是按照设定利率和名义本金额计算的利息流。
  (3)支付条款(payment  provisns)。支付条款规定当标的以特定方式变化时支付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标的和名义金额的乘积或其他算术结果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结算金额。但是,也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含有名义金额,而只有支付条款。例如,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可以约定当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以下简称 LIBOR)上升若干个基点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因此,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化可以由名义金额决定,也可以由支付条款决定。
  表 1632-1 某些衍生金融工具的标的
   
 
  资料来源:Internatnal Aounting Standard Board:IAS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gnitn andMeasurement-Implementatn Guidance-Implementatn Guidance,2006.
  (二)初始净投资(initial investment)
  一些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即不需要持有者或者签发者在合同开始时投入或收到名义金额,例如远期和互换。有一些则要求初始净投资,但与对市场情况变化 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例如,期权合约的期权费(premium)大大低于为获取与期权合同相关的潜在金融工具的所需投资额。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在开始时互换资产,此时的初始净投资为互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如货币互换。没有初始净投资或初始净投资相对较小,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具有较强的杠杆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高投机性。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一般不需要立即执行,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间通过交付现金而不是合同中的实物资产进行结算。
  此外,净额结算(settlement)在一些情况下也构成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特征。该特征将某些同时满足上述三个特征的合约排除在外。例如,传统人寿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某些财务担保合同等。
  衍生金融工具之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是因为衍生金融工具代表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有利状态下结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而收取的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是具有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证据,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资产;在不利状态下结算一项衍生金融工具而付出的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的义务,是具有牺牲未来经济利益的证据,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负债。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种和类别
  本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1.金融远期合同。金融远期合同是指双方为了购买和销售特定数量的金融工具,以合同签订时商定的特定价格在未来特定日期交割和结算的合同。金融远期合同一般包括远期外汇合同和远期利率合同。其中远期外汇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确定的未来某一日期进行外币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合同;远期利率合同(forward rate agreements, FRA),是指双方商定交换由未来特定日期的利率差和名义本金所决定的金额的合同。未来特定日期的利率差是基于一个商定利率与一个参考利率(如 LIBOR 或者国库券利率等)之间的差额确定的。远期利率合同是企业管理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在结算日,如果按照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大于按照商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远期利率合同的出售者向购买者支付利息差额;如果按照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小于按照商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远期利率合同的购买者向出售者支付利息差额。因此,FRA 购买者可以将利率锁定为某一商定利率。
  在远期合同中,同意在未来某个确定日期以某个确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一方称为多头(long  positn),而同意在同样日期以相同价格出售该标的资产的一方称为空头(short positn)。在远期合同签署时,所选择的交割价格使得远期合约的价值对合约双方为零,这意味着无需成本就可以处于多头或空头状态。在合约签订后,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动,远期合同的价值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如果标的资产价格上涨,则远期合同多头的价值为正而空头的价值为负。
  2.金融期货合同。金融期货合同是指在交易所交易的、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按照特定的价格或收益率(yield)买卖或交付特定金融工具的合同。根据标的不同,金融期货合同可以划分为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等。
  与远期合同相比,期货合同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差别:(1)期货合同通常在交易所内交易;(2)期货合同是标准化的合同。例如,美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数量为票面价值 100000 美元的债券,交割日期为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3)期货合同并不总是指定确切的交割日期。期货合同是按照交割月划分的,并由交易所指定交割月中必须进行交割的交割期限;(4)期货合同需要进行盯市(mark-to-market)结算。在盯市制度下,一笔交易是在该交易发生日结束时首次进行盯市结算的,并在后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进行盯市结算。在交割日,期货空头方进行交割,收取的价格通常为合约最后盯市时的期货价格。期货合约的损益直接体现在保证金的增减变动方面。
  3.金融互换。金融互换是指双方同意在未来一段期间交换现金流的合同。互换的形式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是指合约双方就特定期间内互换名义金额(称为名义本金)上的、以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而签订的合同;货币互换是指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交换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利息与另一种货币的本金和利息。从本质上看,互换是一种债券的多头和另一种债券的空头的组合,或者可以视为一系列远期合同的组合。
  互换是发展最为迅速的衍生产品,这可以用比较优势原理来解释。例如,在利率互换中,A 公司在固定利率市场具有比较优势而 B 公司在浮动利率市场具有比较优势。但是,A 公司实际需要浮动利率贷款而 B 公司则需要固定利率贷款,则 A 公司和 B 公司可以将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借款相互交换来获取比较利益。互换有利于企业管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4.期权。期权是指给予合同持有者(或购买方)在一个特定的期间或在特定日期购买或销售特定或标准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权利而非义务的合同。
  期权有两种基本类型:(1)看涨期权或买入期权(call optn)。看涨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日期或期间以确定的价格购买标的资产;(2)看跌期权或卖出期权(put optn)。看跌期权的持有者有权在某一确定日期或期间以确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许多期权是以金融工具为基础的,例如股票期权、外汇期权、指数期权和期货期权等。
  此外,还可以根据期权的执行时间将期权分为美式期权(Americanoptns)和欧式期权(European optns)。美式期权可在期权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执行,而欧式期权只能在到期日执行。
  期权的根本特征是风险和报酬的不对称性。在一份期权合同下,期权持有者(或购买者)收到的潜在利益可能远远大于承担的损失,但是签发者(或出售者)的收益仅限于收到的期权费。这主要是因为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持有者有权利在潜在有利条件下执行期权,并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放弃执行。例如,当标的资产(如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买入期权的持有者可以不执行该期权。但是,持有者在购买期权合同时必须向签发者支付期权费,以补偿其可能遭受的损失。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越大,持有者需要支付的期权费也越多。
  期权的价值可以划分为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和时间价值(time value)。其中,内在价值是期权合同标的的市场价格大于(买入期权)或小于(卖出期权)执行价格的部分,而时间价值则反映了标的的市场价格超过(买入期权)或低于(卖出期权)执行价格的可能性。例如,某股票买入期权的执行价格为 30 元,当前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 40 元,则该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 10 元。如果当前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为 30 元,则内在价值为 0。此时,如果该期权的市场价值为 5 元,则时间价值为 5 元。 时间价值可以表示为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之差。
  利率类期权也是企业管理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例如,当市场利率超过上限利率时,上限期权(caps)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行权从签发者处收到等于利差与名义本金额乘积的款项;当利率下降时,则可以不行权,从而获得利率下降的好处。
  本准则第四条列举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种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1)从衍生合约权利义务对等情况来看,可以分为基于远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和基于期权的衍生金融工具。前者包括远期、期货和互换,后者包括各种期权类衍生金融工具;(2)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地点来看,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为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exchange-tradedderivatives)和场外交易的(Over-The-unter derivatives)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标准化特征,例如期货合约和某些期权;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一般是根据客户的特定需要开发的,例如互换、期权和远期合同。交易所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
  此外,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根据独立性分为独立衍生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后者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反向浮动债券、杠杆反向浮动债券、信用敏感债券和通货膨胀债券等形式。
  三、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
  与衍生金融工具最终使用者的含义一致,本准则第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包括:(1)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2)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其中,前者主要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如通过远期利率合同来对某项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其目的在于应付或转移利率变动的风险;后者主要出于投资或者投机目的,主动利用风险的预期变化来获取利益。此外,某些企业可能不仅仅是从公司理财的角度使用衍生工具,其衍生活动也可能与商品的生产或使用有关。
  根据企业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可以将从事衍生活动的企业分为三种类别:
  1.套期者(hedger)。套期者的根本目标在于通过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风险来降低损失风险和未来结果的波动性。套期者一般通过签订一项衍生合约,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财务影响预期尽可能地抵消资产、负债或未来交易等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财务影响。套期者一般包括工商企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非盈利组织等。
  2.投机者(speculator)。与套期者从事衍生交易的目的不同,投机者主动利用资产、负债或未来交易等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并通过建立衍生金融工具多头或空头在预期市场变化中追逐利润。然而,现实中,投机者和套期者有时可能是难以区分的。
  3.套利者(arbitrager)。套利者通过同时签订买卖实质上相同的金融工具合约来试图锁定无风险利润。套利者和投机者的根本差别在于前者获取的是无风险收益。
  企业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不同,相应会计处理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例如,衍生金融工具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衍生金融工具是否被指定为套期、被指定套期的类型和套期的有效性。当未被指定为套期工具时,衍生金融工具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但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且是有效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则按照套期会计的不同要求分别对利得或损失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主要风险特征
  虽然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所具有的下列四个方面的特征能显著地放大风险,从而具有高杠杆效应。本准则第六条指出了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风险特征:
  1.在交易到期前不要求现金流出或流入,或只要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与“常规方式”的证券交易(“regular-way”security trades)、普通购买(normal  purchases)或普通销售(normal  sales)不同,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强的杠杆性和投机性,具体表现为初始净投资很少,或者没有。例如,期货合同、远期合同和互换合同一般不需要初始净投资,期权合同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相对于期权合同的潜在价值是很小的。相比之下,购买一定证券的合同则需要支付给交易对方相当于市场价格的款项。
  2.不要求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金额。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向未来的、代表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其价值来源于标的的变化,但是并不要求交付标的本身。例如,在利率互换合同中,交易双方不需要交换名义本金额,而只需要在每个结算日交换利息差额;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交易对方一般在期货合同到期前对冲,很少出现实物交割。
  3.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衍生金融工具的高杠杆性导致其蕴含的潜在风险和回报可能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这种情况在权利义务不对等条件下尤为显著。例如,因签出期权(written  optn) 收到的期权费可能远远小于潜在的无限损失。
  4.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特别是那些在财务报表中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内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存在公开的市场报价,但是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需要专门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标的(如利率和汇率) 的高度波动性和模型风险的存在使得衍生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价值可能小于其实际价值。在财务报表中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是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该衍生金融资产需要以成本计量。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以上四个方面的主要风险特征,本准则第七条进一步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和衍生活动的固有特征可能导致某些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由此增加的审计风险。
  
  第三章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本准则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条),主要说明在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承担的责任。
  一、管理层的责任
  衍生金融工具变得日益复杂,且其种类和使用范围日趋扩大。除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外,大量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满足特定需求的“客户化”(customized)特征。这些“客户化”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需要借助于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和金融模型来确定,如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期权定价模型(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erton  Optn  Pricing  Model))等。这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管理风险的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战。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报表,治理层和管理层分别承担监督和执行方面的责任。
  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作出下列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认定:
  (1)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2)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3)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的计价和列报;
  (4)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所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披露。
  二、治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制定被审计单位的战略方向,以及监督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进行监督。
  本准则第九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1.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以便对风险和财务控制进行监督,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2.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的完备性,以保证衍生活动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本准则第十条进一步指出,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本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主要说明在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总体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已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指出,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免发生误解。
  二、特殊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衍生金融工具越来越复杂,各种“客户化”的复合衍生金融工具蕴含着很大的风险,如估值风险。因此,在实施衍生金融工具审计时,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殊的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1.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2.了解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例如,所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和风险特征(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或市场风险等风险)。
  3.了解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例如,期货经纪公司或投资银行等提供的服务。当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形式被传递、处理、保存或获取时,注册会计师还可能需要具备与计算机应用相关的特别知识和技术。
  4.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估值方法主要包括:(1)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2)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3)采用估值模型计算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如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例如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模型)等。
  5.熟悉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规定。主要包括:(1)熟悉满足分拆条件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进行单独会计处理的规定;(2)熟悉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规定;(3)熟悉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和不同类型套期的相应会计处理等。
  三、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不是金融专家,也不是风险管理专家。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1.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复杂。例如,该衍生金融工具由多个基本衍生金融工具复合而成。
  2.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复杂的情形。例如,利用利率类衍生金融工具对利率风险进行组合套期。
  3.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跃,即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交易的频率较高,而不是很少从事交易;
  4.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基于复杂的定价模型。例如,在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场外衍生金融工具或复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可能采用十分复杂的估值模型。
  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专家使用的重大假设和估值方法,并基于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的结果,考虑这些重大假设和估值方法是否适当、完整。
  
  第五章 了解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因素  
  本准则第五章(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因素。
  一、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九个方面了解可能对衍生活动及其审计产生影响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经济环境;(2)行业状 况;(3)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4)主要财务风险;(5)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错报风险;(6)持续经营;(7)会计处理方法;(8)会计信息系统;(9)内部控制。
  从逻辑关系上看,本准则第十五条统驭第十六条至第四十条。本章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前八个方面的因素,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则在第六章单独说明。
  二、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可能对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性质和范围产生影响。例如,当利率可能上升时,被审计单位可能会试图通过使用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合同和上限期权锁定借款利率。
  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经济环境对衍生活动的影响。这些经济环境因素主要包括:
  1.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经济周期和经济活动总体水平能够决定宏观经济变量如利率、汇率和价格总体水平及其走向等。这些变量的变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直接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了解的反映经济活动总体水平的主要指标包括经济增长率、货币供给量、物价总水平和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等。
  2.利率(包括利率的期限结构)和融资的可获得性。利率是十分重要的经济变量,能调节投资和储蓄的总量和结构,进而调节整个宏观经济运行。融资的可获得性与利率的变动直接相关。当资金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市场利率水平也相应地发生变化。利率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重要的风险。由于利率是资金的使用成本,汇率和股票价格的决定均离不开利率;同时,由于信贷资产是银行的重要资产项目,因此,利率风险也是银行经营活动中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利率风险将成为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与利率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市场的主体,常见的利率衍生金融工具有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合同、利率期货和利率互换期权等。
  3.通货膨胀和币值调整。通货膨胀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货币现象。当通货膨胀率上升时,货币将会发生贬值。衡量通货膨胀水平的主要指标有消费价格指数和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等。通货膨胀水平与利率水平和汇率水平等密切相关。市场利率的重要组成内容是通货膨胀补偿率。实际利率等于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例如,当名义利率为10%时,如果通货膨胀率为8%,则实际利率为2%。通货膨胀也是决定汇率水平的重要因素。
  4.汇率和外汇管制。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汇率的变化最终是由对利率和通货膨胀的预期变化决定的,其中利率的作用可以用利率平价来解释,通货膨胀的作用可以用购买力平价来解释。汇率风险也是市场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市场因素在汇率形成机制中的作用会进一步加大,我国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也将进一步增加。 汇率水平的波动直接影响一些以汇率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如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等。
  5.与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特征,包括该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各种衍生市场具有不同的流动性和波动性。例如,期货市场是高度标准化的市场,交易对方可以容易地购买合同并进行反向对冲,而且保证金机制有效地保证了交易合约的履行。相比之下,场外衍生市场如远期和互换则流动性较差,且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例如,互换业务通常需要借助于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此外,不同衍生合同的期限差别也较大。例如,相比之下,期货合同和远期合同一般期限较短,而互换合同一般期限较长,可以从二到十年不等。
  三、行业状况
  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济状况可能影响其开展衍生活动。如果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为季节性或周期性行业,则精确地预测其面临的利率、汇率或偿债风险就可能较为困难。当被审计单位经营出现突然大幅度增长或下降时,也可能使得对一般经营活动水平以及衍生活动水平的预测变得更加困难。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状况对衍生活动的影响。
  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状况主要包括:
  1.价格风险。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价格变动又使被审计单位暴露在很大的市场风险之中。价格风险越大,被审计单位越有可能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来转移或控制风险。例如,当利率或汇率波动较大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价值也必然发生较大波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市场利率上扬时,债券的市场价格必然下跌,也影响以利率为标的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互换和利率期权等。
  2.市场和竞争。衍生工具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转移风险。市场和竞争状况必然影响市场价格的走向,以及被审计单位为应对竞争压力和追逐利润而采用的战略和政策。例如,在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持有大量证券投资的金融企业可能会签订远期利率合同或期货合同来锁定价格变化。此外,市场全球化在实现资源配置全球化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将被审计单位置于更大风险之中。跨国企业通常面临相当大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国家风险等。
  3.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如果被审计单位所属行业为季节性或周期性的行业,那么可能难以精确地预测其面临的利率、汇率或偿债风险。例如,农业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强烈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可能导致难以准确地预测资金需求、未来期间的利率或汇率水平及其走向,以及可能面临的偿债风险。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可能促使被审计单位利用衍生金融工具来锁定价格波动的风险。例如,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销售或预期购买进行现金流量套期。
  4.经营业务的扩张或衰退。经营规模的扩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在资本结构中更多地利用债务资金,进而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资金需求及其资金成本。但是,对债务资金的高度依赖性也将使被审计单位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例如,当实行跨国并购时,必然要面临汇率风险,被审计单位可能会对这些外汇风险进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又如,被审计单位可能因规模扩张而大量举债,而为了规避利率风险,被审计单位可以通过利率期货、利率远期或者互换来“锁定”未来期间利率的变化水平。
  5.外币交易、折算或经济风险。当被审计单位为外向型企业时,购买原材料或销售产成品将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当被审计单位具有境外控股子公司或合营企业时,还要面临外币折算问题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风险,如所在国家或地区正处于恶性通货膨胀或经济危机。
  四、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
  为了对被审计单位衍生活动获得充分的了解,以识别和理解可能会对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对衍生活动的影响。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对衍生活动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情况主要包括:
  1.管理层、治理层的知识和经验。衍生金融工具一般十分复杂,通常只有拥有专门人才的企业才能从事衍生活动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在确定能否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从事何种衍生产品以及交易规模时,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来考虑。在管理层经验较少或缺乏经验时,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合同或协议的复杂性可能对被审计单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意识地签订涉及嵌入衍生工具的合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衍生活动风险的理解程度和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被审计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专门人才,主要包括具备特定资格认定的衍生交易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和会计人员等。
  2.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获得性。衍生活动和相关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流。此外,大型企业一般实行分散经营和集中管理,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十分广泛。因此,与衍生活动有关的控制风险可能随着对这些经营活动的分权程度的增加而增加,而且收集和汇总这些信息的困难程度也将随着被审计单位所涉及的经营活动的数量增加而增加。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获得性还要求被审计单位能够通过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检查报告系统,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3.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本准则第五条指出,被审计单位参与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风险,二是通过未平仓或投机性头寸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所制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采用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采用衍生金融工具背后的战略行为和动机,并确定其衍生活动处于套期和投机两个极端间的具体位置。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将国有企业从事衍生活动的范围限定在套期,不允许从事高风险的投机活动。《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均规定,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要求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规定境外期货交易的决策人员、交易指令执行人员、资金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这些职责;同时也对交易的品种、持仓量、持有头寸的时间等作出明确的限定。
  五、与衍生活动相关的主要财务风险
  对许多企业来说,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一方面降低了其面临的汇率变动、利率变动和商品价格变动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但另一方面,衍生活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固有特征和风险也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加。
  本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主要财务风险。与衍生活动相关的主要财务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权益工具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不利变动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模型风险、基准风险等。具体来说:(1)价格风险与因利率、汇率的变动(或其他与标的费率、指数或价格的市场波动相关的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有关。价格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价格风险等;(2)流动性风险与被审计单位销售或处置衍生金融工具能力的变动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可能承担着额外的风险,即因缺少可利用的合同或交易对方而使被审计单位很难完成一项衍生交易,或者签订一份对冲合同,以致造成较大的损失。例如,如果衍生金融工具要求实物交割时,而被审计单位难以获得所要求交割的证券、商品或其他交割物,流动性风险就可能增加;(3)模型风险与函数或参数的不恰当设置有关,特别是与相关假设的主观性和不完美性相关,也与模型的不恰当使用相关。只要采用估价模型而非根据活跃市场报价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估价风险组成部分的模型风险都会存在。当某项衍生金融工具为多项衍生金融工具复合而成时,模型风险更加突出;(4) 基准风险是指当套期合同未平仓时基准发生变化,导致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价格并不完全相关的风险。基准是指被套期项目价格与相关套期工具价格之差。基准风险受到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缺少流动性的影响。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方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履行义务的风险。信用风险与客户或交易对方在到期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均不能全额履行义务有关。标的的急剧波动,加上特定衍生金融工具的结构,可能导致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处于波动之中,因此被审计单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处于波动之中。通常,只有当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值大于零时,衍生金融工具才会面临信用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大于零的价值代表了交易对方的义务,因此,如果交易对方不能履行其义务,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利益就会丧失。例如,如果期权处于深度虚值(或深度折价)(deeply out-of-money)状况,期权发行方可能会不履行义务。通常,场内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有良好的机制来控制信用风险。例如,当从事期货交易时,参与者每日根据头寸的价值变动来调整保证金,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信用风险。但是,对于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信用风险可能会很大。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与其他表内项目(如贷款)信用风 险的根本区别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随机波动的。随着标的资产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正价值越大,交易对手违约的可能性也越大。
  控制信用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是选择合格的交易对手。在选择交易对手时,企业应当评价交易对手是否充分了解合约的条款以及履行合约的责任。对于高风险的衍生产品交易种类,还应当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和条件作出专门规定。其他最小化信用风险的方法包括要求交易对方提供担保,或根据每个交易对方的信用等级指定其信用限额等,或者选择适当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对价的风险。最小化结算风险的方法之一是签订一份总互抵协议,该协议允许交易各方在结算时互相抵消其所有相关的应付和应收头寸。
  4.偿债风险。偿债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在付款承诺到期时没有资金履行承诺的风险。例如,盯市制度下期货合同的不利价格波动需要被审计单位不断补充保证金,而当被审计单位无法满足该要求,此时交易所将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法规或监管措施阻止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可能来自于合同文档资料的不齐全、在破产情况下无法执行互抵协议、税法的不利变化,或禁止投资于某些类型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规定等。当衍生金融工具涉及跨国交易时,交易对方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以及交易对方出现违约时可能采取的必要法律手段的可操作性等因素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种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可能要同时面临若干种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可能是相互影响的,因此难以有效地分解这些风险。例如,复合衍生金融工具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同时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或汇率风险等,而这些风险的相互影响进一步增加了复合衍生金融工具估值的复杂性。
  六、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错报风险
  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针对衍生金融工具,认定主要包括:(1)存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存在的;(2)发生:产生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发生在财务报告期内,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3)权利和义务: 被审计单位拥有与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权利和义务;(4)完整性: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均通过列报或披露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报告;(5)计价: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额恰当,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被分配至正确的财务报告期间;(6)列报与披露:财务报表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描述和披露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七项因素,以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错报风险:
  1.衍生活动的经济和业务目的。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目的处于减少或消除风险(套期)到最大化利润(投机)两极之间。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从事衍生活动的商业目的,所有这些都可能影响被审计单位买进、卖出或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决策。
  2.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通常,衍生金融工具越复杂,公允价值就越难确定。除基本衍生金融工具外,更为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例如,除基本的期权品种外,许多企业利用新型期权(exotic optn)来满足其特殊风险管理需求,包括打包期权、非标准美式期权和任选期权等。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如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权),可通过独立的价格信息来源,如财经出版物或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纪—交易商(broker-dealer)处获得。但是,如果交易是为了满足单个使用者的需 求而设计的,就很难确定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如果衍生工具并不是经常性的交易,或只在不公开市场价格或没有市场标价的市场上交易,管理层可能会使用估价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采用估价模型而不是根据市场报价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估价风险组成部分的模型风险都会存在。估价风险和模型风险构成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上重大错报风险的组成部分。
  3.交易是否产生了涉及现金交换的衍生金融工具。许多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开始时并不涉及现金流动,或者可能涉及包括不规则现金流量或期末现金流量的合同。这些合同未被识别,或仅仅部分被识别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风险可能较高。
  4.被审计单位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经验。如果被审计单位大量采用衍生金融工具来转移风险或进行投资,但是却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则重大错报风险将会增加。通常,为了开展衍生活动,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公司治理层、管理层、代表被审计单位实际进行衍生交易的内部人员,参与风险控制的人员和负责记录与交易结算的会计人员等,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此外,一次性或很少发生的衍生交易,可能导致管理层更容易无意识地忽略相关会计处理和披露问题。
  5.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嵌入在一项协议中。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嵌入衍生工具更加不易被管理层识别,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列报。因此,嵌入衍生工具增加了这些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认定上的重大错报风险。
  6.外部因素是否影响认定。通常,与属于衰退期行业的企业相关的信用风险增加,将可能增加那些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上的重大错报风险。另外,利率的重大调整或波动及其趋势也将影响与利率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认定。
  7.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国内交易所交易还是跨国交易。不同的法律法规、汇率风险,或不同的经济状况增加了跨国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并影响衍生金融工具的权利和义务认定以及计价认定。
  七、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假设之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其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衍生性和高杠杆效应使得企业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许多衍生金融工具导致的潜在损失可能超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该衍生金融工具金额(如果已确认的话),特别是以成本计量的、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
  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损失可能足以引起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此外,被审计单位可能实施敏感性分析或风险价值分析技术来评估市场风险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评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时,可以考虑这些分析的结果。
  八、会计处理方法
  衍生金融工具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取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划用途及其结果。被审计单位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特定的审计程序。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并采用套期会计,以及套期关系是否高度有效。这主要是因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尤其是套期会计的复杂性,增加了其列报(包括披露)认定上的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当满足套期会计条件时,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只有无效套期部分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指定为套期的衍生金融工具,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及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九、会计信息系统
  会计信息系统的主要职能在于:(1)识别与记录所有的有效交易;(2)及时、详细地描述交易,以便在财务报告中对交易作出恰当分类;(3)恰当计量交易,以便在财务报告中对交易的金额作出准确记录;(4)恰当确定交易生成的会计期间;(5)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交易。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增加了相应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尤其是套期会计处理。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变更及其运行。被审计单位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程度和这些工具的相对复杂程度,是决定其信息系统(包括会计信息系统)和控制程序所需精密程度的重要因素。此外,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活动可能涉及大量的会计记录。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复杂性的增加,会计信息系统的复杂性也会增加。
  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如果认为会计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某些方面较为薄弱,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是否有必要修改审计方案。
  
  第六章 了解内部控制  
  本准则第六章(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从控制环境、控制活动、内部审计和服务机构等四个方面了解可能影响衍生活动及其审计的主要因素。  
  第一节 控制环境  
  一、治理层和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总体态度和关注程度
  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控制环境为内部控制提供结构和基础,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控制基调及其员工的控制意识,并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结构、目标的确定和风险评估具有广泛的影响。控制环境要素一般包括:(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2)对胜任能力的重视;(3)治理层的参与程度;(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5)组织结构;(6)职权与责任的分配;(7)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控制环境的设计时,应当考虑上述因素,以及这些要素是如何被纳入被审计单位业务流程之中的。
  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环境及其变化时,应当考虑治理层、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总体态度和关注程度。治理层负责确定被审计单位对风险的态度,管理层负责监控和管理被审计单位面临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环境如何对管理层的风险评估结果作出反应。
  控制环境要素中的职权与责任的分配在衍生活动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衍生金融工具所导致的各种风险,被审计单位一般采取下列措施:(1)董事会应定期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本企业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2)负责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与负责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3)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此外,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4)书面明确衍生产品交易主管和交易员的权限以及责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交易员及其主管,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
  二、特别考虑的方面
  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控制环境的下列三个方面对衍生活动控制的潜在影响:
  1.管理层是否通过清晰表述的既定政策,指导衍生金融工具的买进、卖出和持有。这些政策应从管理层明确论述其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以及对能满足这些目标的可供使用的投资和套期工具的分析开始。然后考虑以下因素: (1)管理层的相关专业知识水平,如是否充分了解所从事的衍生交易的风险;(2)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监控系统的复杂程度,如组织结构和风险报告流程等;(3)资产负债结构;(4)保持流动性和消化损失的能力;(5)管理层认为符合其目标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型及其规模,并与经营目标、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等相一致;(6)对管理层认为符合其目标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如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可以被指定为用作投机目的或套期目的;(7)管理层是否随时获取有关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状况的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指导。
  2.衍生活动的交易、结算和记录的职责是否适当分离。任何一项衍生活动都可以分为三个独立的环节:交易(代表被审计单位作出交易)、结算(支付现金或接受现金)和记录(在会计记录中正确地记录所有的交易,包括衍生工具的估价)。三个环节的职责应当截然分开。许多重大的衍生活动损失都与三个环节的混同直接相关。例如,巴林银行(Barings Bank) 破产案中,里森同时负责交易和结算,从而能够长期隐瞒巨额损失。如果企业太小以至于无法适当地分离这些职责时,管理层可能在监督衍生活动方面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此外,一些被审计单位还设置了第四个环节:风险控制,来专门报告和监督衍生活动。风险控制的主要责任包括四个方面:(1)制定和监督风险管理政策;(2)设计风险限额结构;(3)设定“灾难性情境”并对未平仓的头寸进行敏感性分析,包括复核头寸上的非正常变动;(4)复核和分析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产品。当被审计单位没有设置单独的风险控制环节时,报告和监督衍生活动可能是会计部门的责任或管理层总体责任的一部分。
  3.总体控制环境是否已经影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被审计单位可能具有一个维系高水平内部控制的控制文化。但是,由于一些财务和衍生活动的复杂性,这种文化可能并未在负责衍生活动的全体人员中普遍存在,且由于衍生活动的财务风险放大效应,被审计单位可能对此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环境。
  三、对激励机制的考虑
  本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对涉及衍生活动的人员实施激励机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制定适当的规范、限额和控制,以确定执行的激励机制是否可能导致背离总体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的交易。例如,一些被审计单位的治理层或管理层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如激励合同),默许进行投机活动。当存在以业绩为考核标准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高度警觉。《中资银行衍生金融交易业务风险提示》规定,商业银行要制定合理的成本和资产分析测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得将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衍生产品交易盈利简单挂钩,避免其过度追求利益而增加交易风险。
  四、对电子商务的考虑
  电子商务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从事的商品购买和销售、劳务接受和提供等交易活动。当被审计单位广泛使用电子商务从事衍生交易时,可能会产生新的风险因素。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采用电子商务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的定,考虑被审计单位如何处理与公共网络使用相关的安全和控制问题。  
  第二节 控制活动  
  一、总体要求
  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控制活动,包括充分的职责分离、风险管理监控、管理层的监督和其他为实现控制目标而设计的政策和程序。例如,分管衍生交易和风险控制的管理人员应适当分离,以及交易授权、会计处理和执行相互分离等。需要注意的是,许多针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活动可能是直接由高级管理人员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或超越政策和程序的行为保持高度警觉。
  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控制目标一般包括:(1)交易的执行经过适当授权。衍生交易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已经批准的政策和程序执行;(2)完整、准确的信息。包括公允价值信息在内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信息应及时记录,并且在进入会计信息系统时应是完整和准确的,同时也应适当分类、描述和披露;(3)防止和发现错误。能及时地防止和发现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错报;(4)持续监督。涉及衍生金融工具的活动应在持续的基础上进行监督,以确认和计量影响相关财务报表认定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定期复核衍生交易情况,包括套期有效性,以及将根据交易地点、交易对方或类型划分的衍生金融工具头寸与已确定的限额相比较等;(5)估价。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改变应适当地记录,并披露给适当的相关人员。估价可能是被审计单位持续监督活动的一部分。此外,对于那些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应确保这些衍生工具在套期开始和之后符合套期会计的标准。例如,《企业会 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影响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复杂程度的主要因素
  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和持有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因下列事项而存在差异:
  1.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程度和错报风险。
  2.相对于使用的资本,衍生交易的风险敞口。
  3.交易量。如果被审计单位衍生交易量不大,也可能不需要复杂的会计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
  随着衍生活动复杂性的增加,内部控制的复杂性也应增加。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可能在没有对其内部控制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扩展其所从事的衍生活动的类型。针对这种情况,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未对内部控制进行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扩展其衍生活动类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予以关注。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影响
  一些企业可能使用精密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衍生交易情况,并能确保在到期时结算。更为复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会自动结清有关头寸以监督现金的变动。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可能被设计用来生成违规事项报告,以提醒管理层关注衍生金融工具未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的情况,或所进行的交易超出为特定交易对方设定的范围的情况。
  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对审计工作的影响,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活动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资金转账的方法。
  四、调节程序
  定期编制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表是控制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被审计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调节表,以确保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记录处于适当的控制之下,而且所有的会计分录应当及时编制,交易者在正式代表被审计单位进行在法律意义上有约束力的交易之前已有充分和准确的头寸信息。此外,调节表还应当得到适当保管并进行独立复核。
  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与衍生活动相关的调节程序。调节程序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1.交易员的记录与用于持续监控过程的记录以及与在总分类账中反映的头寸和利得或损失的调节。
  2.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的调节。
  3.为保证所有尚未结清的项目及时得到识别和结算,所有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与经纪商对账单的调节。
  4.在适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与服务机构持有记录的调节。
  五、初始成交记录
  初始成交记录应明确地反映单笔交易的详细情况。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初始成交记录是否明确反映单笔交易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每个衍生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除基本财务信息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下列信息:(1)交易员的身份;(2)记录交易人员的身份;(3)交易的日期和具体时间;(4)交易的性质和目的,包括是否为了某项敞口进行套期;(5)在采用套期会计时,符合套期会计要求的信息。例如,套期的指定,包括套期的类型、确定的用于评估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和套期关系中的被套期项目以及被套期风险。
  六、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通常可用来提供会计信息,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信息,以及其他风险管理的信息,如针对既定限额遵守情况的风险报告。因此,对交易记录的输入、处理和维护过程施以适当的控制是必要的。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记录通常保存在数据库、各种备查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这些记录应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确认信息相核对,以印证其正确性。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记录保存在数据库、登记簿或明细分类账中,并就记录的准确性与从交易对方收到的独立的确认信息相核对。
  此外,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保持衍生交易记录完整性相关的控制,包括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自身记录与交易对方的确认函进行独立比较和核对。  
  第三节 内部审计  
  一、总体要求
  内部审计是对控制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在一些企业,内部审计是高级管理人员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使用的相关控制程序进行复核和评估的风险控制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及其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影响。因为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通常是相似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评价重大错报风险、实现审计目标。
  本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具备与审计衍生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范围涵盖衍生活动的程度。
  二、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本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评价内部控制,进而评价重大错报风险。
  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1)编制衍生金融工具使用范围的概况;(2)复核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及管理层的遵守情况;(3)复核相关控制程序的有效性;(4)复核用以处理衍生交易的会计信息系统;(5)复核与衍生活动相关的系统;(6)确保被审计单位所有部门及人员,尤其是最有可能产生风险敞口的经营部门,完全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管理目标;(7)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新风险是否能够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8)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采用套期会计处理的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满足套期会计的条件;(9)进行定期复核,以向管理层提供衍生活动得到恰当控制的保证,并确保新风险以及为管理这些风险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被即时识别、评估和管理。
  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是为了实现审计目标。因此,本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当拟利用内部审计的特定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和测试其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满足审计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减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地作出职业判断,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节 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是指接受被审计单位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其执行交易并履行受托责任的机构。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在从事衍生活动时更多使用服务机构。
  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指出,被审计单位可能使用服务机构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卖出或代为记录衍生交易。例如,服务机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通知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或者保持交易记录,或者以纸制或电子形式向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定价服务。此外,使用服务机构也有可能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控制。例如,服务机构的员工可能具有更多关于衍生活动的知识和经验。使用服务机构也能够使不相容职责更大程度地分离。但是,由于存在不同的控制文化或在远离被审计单位的地点处理交易,使用服务机构也可能增加风险。
  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的规定,考虑使用服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影响。
  本准则第四十条规定,如果服务机构担任被审计单位的投资顾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服务机构相关的风险。在评价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1)被审计单位如何监督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2)用以保护信息完备性及保密性的程序;(3)应急安排;(4)如果服务机构是被审计单位的关联方,又同时作为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衍生交易, 将产生关联方交易的问题。  
  第七章 控制测试  
  本准则第七章(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主要说明在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实施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如何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实施控制测试。
  一、总体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本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了解相关内部控制后,如果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支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的证据。如果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无法将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相关的控制测试,以获取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
  此外,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控制测试时,还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衍生活动发生的频率。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在报告期内只进行了很少的衍生交易。因此,本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当被审计单位只进行少数几笔的衍生交易,或相对被审计单位整体规模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特别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主要实施实质性方案,包括在某些情况下结合实施控制测试。
  控制风险的评估取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控制环境质量和正在实施的控制程序质量的判断。在作出有关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决定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衍生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2)衍生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频率;(3)已发现的控制程序中的薄弱环节所导致的潜在影响;(4)所测试的控制的类型;(5)执行这些控制的频率;(6)执行所获得的证据。
  二、控制测试的重点
  控制测试的目的在于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应当选取适当规模的交易样本,重点对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1.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根据既定的政策、操作规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例如,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出于套期目的而签订衍生合约,并定期收到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用途和套期有效性的报告。
  2.适当的决策程序是否已得到运用,交易的原因是否可以清楚理解。例如,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得到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准。
  3.执行的交易是否符合衍生交易政策,包括条款、限额、跨境交易或关联方交易。例如,执行衍生交易时是否严格按照既定的分级授权和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4.交易对方是否具有适当的信用风险等级。例如,交易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以及是否符合已确定的资格和条件等。
  5.衍生金融工具是否由独立于交易员的其他人员适当、及时地计量,并报告风险敞口。例如,由会计部门负责衍生交易的会计处理。
  6.是否已将确认函发给交易对方。
  7.是否已对交易对方的确认回函进行适当比较、核对和调节。
  8.衍生金融工具的提前终止或延期是否受到与新的衍生交易同样的控制。
  9.投机或套期的指定及其变更是否经过适当授权。
  10.是否适当地记录交易,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反映在会计信息系统中。
  11.是否有足够措施保证电子资金转账密码的安全。
  三、控制测试的程序
  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分别从两个方面规定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控制测试。这些程序包括:
  1.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以获取被审计单位定期复核衍生活动和套期有效性并遵守既定政策的证据。例如,在测试衍生交易是否按照已确定的政策执行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阅读董事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如财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的会议纪要,并将其与实际发生的衍生交易相比较。通过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还可以了解到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清晰且具有内在一致性的风险管理政策。
  2.将衍生交易(包括已结算的衍生交易)与被审计单位政策相比较,以确定这些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确定衍生交易的政策是否得到遵守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测试交易是否依据被审计单位政策中的特定授权执行;(2)测试买入前是否进行相关投资政策要求的敏感性分析;(3)测试交易,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获得了从事相关交易的批准以及是否仅使用了经授权的经纪商或交易对方;(4)向管理层询问衍生金融工具及相关交易是否得到及时监控和报告,并阅读相关支持文件;(5)测试已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买入交易,包括测试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价格以及相关分录;(6)测试是否及时调查和解决调节的差异,测试是否由监督人员复核和批准调节事项。例如,衍生交易发生频繁的被审计单位可能要求每日进行调节和复核;(7)测试与未记录交易相关的控制,包括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第三方确认函,及其对确认函中例外事项的处理;(8)测试与数据安全和备份相关的控制,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对电子化记录场所进行年度检查和维护的程序,以确保在发生灾难时能充分恢复。
  
  第八章 实质性程序  
  本准则第八章(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在评估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确定重要性水平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的规定,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列报(包括披露)认定层次上考虑重要性水平。
  但是,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性质特殊,本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重要性时,除了考虑资产负债表金额外,还应当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潜在影响。与那些杠杆作用小或较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相比,杠杆作用很高,或更为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更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某些特征,与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重要性可能难以有效评估。
  二、设计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设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会计处理的适当性。实质性审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被审计单位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衍生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当企业进行套期会计处理时,必须要符合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规定条件,而且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对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也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服务机构的参与程度。在计划衍生金融工具的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是否由服务机构持有被审计单位的衍生金融工具,或为被审计单位的衍生活动提供服务(如定价),或者既持有其衍生金融工具也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如果认为服务机构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并且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服务机构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影响,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3.期中实施的审计程序。在资产负债表日前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中期测试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市场波动情况。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可能会在相对较短的期间内发生大幅波动,甚至可能在正价值和负价值之间快速波动。当账户余额的金额、相对重要性或构成变得难以预测时,中期测试的意义就不大。
  4.衍生交易是常规还是非常规交易。如果衍生交易属于非常规的、正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实质性程序可能是实现审计目标的最有效方法。
  5.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实施的程序。在财务报表其他领域执行的程序可能为衍生交易的完整性提供证据。这些程序可能包括期后现金的收入和支出的测试,以及搜寻未记录的负债。
  三、分析程序
  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审计衍生活动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以获取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业务的信息。实施分析程序可能揭示关于被审计单位衍生活动的信息。此外,分析程序在评估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定风险管理政策和评估套期活动的有效性等方面可能是有用的。
  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由于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各种因素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往往掩盖可能出现的异常趋势,分析程序本身通常不能提供衍生金融工具相关认定的充分证据。此外,一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是基于一定的假设,主观性很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或者不适合实施分析程序。
  被审计单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可能整理汇总了对所有衍生活动结果进行分析的资料。由于这些人员能够参与到日常衍生活动中,因此能够捕捉到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和市场价格变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也有一些被审计单位可能在其报告和监督活动中使用分析性技术。本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获得了负责衍生活动人员对衍生活动结果分析的资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价其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分析人员的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利用这些资料,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衍生活动。
  当被审计单位没有这样的分析资料而注册会计师又希望进行分析时,分析程序的有效程度往往取决于管理层能够提供的关于所进行衍生活动的详细分类信息的程度。如果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分析程序只有在简单、交易量小的环境中确定财务趋势和关系时才有效。因为随着经营活动数量和复杂性的增加,除非能获得详细的信息,否则由于影响收入和成本的因素太多,致使难以进行有意义的分析程序,分析程序的价值也就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分析程序不大可能发现不适当的会计处理。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使用计算机软件来执行分析程序。
  针对套期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套期策略中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分析程序的结果表明已发生大额利得或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怀疑套期的有效性,以及运用套期会计的合理性和恰当性。
  四、评价审计证据
  本准则第五十条规定,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时,需要运用较多的职业判断:
  1.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特殊。例如,一些衍生交易可能涉及非常复杂的交易安排。
  2.适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复杂。
  3.相关认定尤其是计价认定依据高度主观的假设作出,或对基本假设的变化极其敏感。例如,计价认定可能是基于对未来事件的发生的假设,然而这些未来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是难以预计的;或者计价是基于预期将存在很长时间的条件假设。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均具有满足要求的特殊知识和技能,但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关于公允价值的估计也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总之,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和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都十分复杂,评价关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审计证据,也需要相当多的判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二节 存在和发生认定  
  本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衍生金融工具存在和发生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1)向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发生或存在;(2)检查支持报告金额的协议或其他支持文件,包括被审计单位收到的有关报告金额的书面或电子形式的确认函;(3)检查报告期后实现或结算的支持文件;(4)询问和观察。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认定  
  本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衍生金融工具权利和义务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1)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函证重要的条款,以确定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的可能性;(2)检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协议和其他支持文件。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审计程序发现的结果,如复核董事会或相关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查阅合同和其他协议等,确定是否能为权利和义务认定提供审计证据。  
  第四节 完整性认定  
  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初始净投资,或初始净投资相对较小,这可能导致完整性认定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较高。
  本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
  1.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要求其提供所有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衍生金融工具和交易的详细信息。在发出确认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判断交易对方的哪个部门会进行回复,以及回复者是否代表其经营的所有方面进行回复。
  2.对余额为零的衍生金融工具账户,向可能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发出询证函。资产负债表日余额为零但报告期间发生频繁交易的账户,可能隐藏着一些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关注。
  3.复核经纪商的对账单以测试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未记录的衍生交易和持有的头寸。
  4.复核收到的但与交易记录不匹配的交易对方的询证函回函。
  5.复核尚未解决的调节事项。
  6.检查贷款或权益协议、销售合同等,以了解这些协议或合同是否包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7.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活动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支持文件。
  8.询问和观察。
  9.阅读治理层的会议纪要,以及治理层收到的与衍生活动相关的文件和报告等其他信息。
  如果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服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服务,且作为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在没有获取这些服务机构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难以将与衍生金融工具完整性认定相关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节 计价认定  
  一、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
  计价认定针对的是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金额是否恰当。计价认定的核心是如何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计量或披露所采用的估值方法设计计价认定的实质性程序。
  对衍生金融工具计价认定实施的实质性程序通常包括:(1)检查买入价格的支持文件;(2)向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或交易对方进行函证;(3)复核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4)对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获取支持其公允价值的证据。
  二、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来源渠道的考虑
  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可以从不同渠道获取。例如,当存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活跃市场时,可以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取其市场报价。此外,还可以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方、经纪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取公允价值信息。
  1.由交易对方提供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一些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可能由交易对方提供,其客观性可能值得怀疑。本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公允价值信息由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方提供,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信息的客观性。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需要从独立的第三方获取对公允价值的估计结果。例如,从独立的定价服务机构获取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信息。
  2.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取的衍生金融工具价值信息。一些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报价可从诸如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得。存在活跃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市场报价是其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本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财经出版物或交易所获得的市场报价通常被认为可为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是,注册会计师在使用市场报价测试计价认定时,可能需要对报价形成的环境有特别的了解。例如,由交易对方提供的某项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期权报价可能不是基于最近的交易。
  本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从经纪商或其他第三方获得公允价值的估计。如果某一价格来源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损害客观性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从多个价格来源获取估计结果。
  三、对估值模型的考虑
  某些场外交易或为客户“量身定做”的衍生金融工具通常没有活跃的市场报价,需要借助于估值模型来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些模型既可以是第三方开发的,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开发或购买的。但是,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计一些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注册会计师作出的专业判断不能代替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判断。估值模型主要有预期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模型(the present value of  expected cash flows)、期权定价模型
  (optn-pricing models)、矩阵定价模型(matrix pricing)、期权调整差价模型(optn-spread adjusted models)和基础分析法(fundamental analysis)。需要注意的是,在对非标准的场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估值时,要对估值模型所使用的市场参数深入研究和验证,保证其正确性和合理性,而不是简单地套用国外金融市场或境外交易对方提供的模型及参数。
  本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估值模型估计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程序,测试运用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的相关认定:
  1.评价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注册会计师首先应确定所使用的模型是否适用,其次确定被审计单位所使用的市场变量和假设是否合理,是否有恰当的支持,以及所使用的市场变量和假设是否被一致地应用,新发生的条件是否为正在使用的市场变量和假设的变动提供了理由。评估估值模型和模型中所使用的每个变量和假设的适当性需要相当的判断,包括估值技术、影响价值的市场因素和市场条件,尤其是与类似衍生金融工具有关的市场条件。因此,在评估估值模型时可能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2.使用自身或专家开发的估值模型进行重新计算,以印证公允价值的合理性。在利用专家开发的估值模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是否理解公允价值的定义,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当专家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计所使用的方法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通常通过与专家交流或查阅专家出具的相关报告来考虑这些情形。
  3.将被审计单位估计的公允价值与最近交易价格或结算相比较,确定其符合或偏离程度。
  4.考虑估值对变量和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在敏感性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例如,在应用最广泛使用的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模型对期权进行估值时,进行敏感性分析应当考虑五个方面的因素:(1)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2)期权的执行价格或敲定价格;(3)期权有效期的长短;(4)无风险利率;(5)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这五个因素中,期权的执行价格或敲定价格、期权有效期的长短和无风险利率可以很容易地取得;如果标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其市场价格也可以取得;只有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这一因素的主观性最大而且难以估计。因此,在进行敏感性分析时,注册会计师尤其应当关注股票价格的波动性对期权估值的影响。
  5.检查报告期后发生的衍生交易实现和结算的支持文件,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日估值的进一步证据。
  大部分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可以确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未采用衍生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的假设,以及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是,某些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适当,或者不可行。这些衍生金融资产需要以成本计量。
  本准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管理层确定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假定不成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支持管理层作出这些决定的审计证据,并确定衍生金融工具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管理层不能提出该假定不成立的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确定该假定是否成立,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六节 列报认定  
  列报认定针对的是财务报表中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描述和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应列报和披露的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信息。例如,在公允价值披露方面,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如下信息:(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2)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和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本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对下列事项的判断,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包括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1)选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2)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与具体情况相适应;(3)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提供了可能影响其使用和理解的事项的信息;(4)披露是否充分,以确保被审计单位完全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对披露的规定;(5)财务报表列报信息的分类和汇总是否合理;(6)财务报表是否在能够合理和可行地获取信息的范围内列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反映相关的交易和事项。
  
  第九章 对套期活动的额外考虑  
  本准则第九章(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一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在针对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实施审计程序时,如何对套期活动进行额外考虑。
  一、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管理层是否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有关套期会计处理的规定,包括指定要求和记录要求。
  二、套期关系的指定和记录
  衍生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实现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高度有效地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会计处理中,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允许被审计单位有权在任何需要的时候,自由地指定套期工具、被套期交易或选择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则净利润就会丧失可靠性。例如,当并非为套期保值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出现重大损失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能追溯指定其为现金流量套期,从而将该损失递延。
  本准则第六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处理时,管理层是否在交易之初指定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并记录下列事项:
  1.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2.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以下内容:(1)套期工具,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对外汇风险套期时,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2)被套期项目,主要包括单项或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已确认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 者境外经营净投资,或者是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3)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主要是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和信用风险等;(4)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注册会计师应当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管理层的预期,即在套期交易时和之后的期间,套期关系是高度有效的。在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文件的同时,注册会计师也应当考虑取得管理层关于使用套期会计和套期有效性的声明。需要注意的是,被审计单位编制的文件的性质和范围因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不同而不同。
  3.被审计单位如何评估套期工具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或被套期交易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有效性。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是采用套期会计的关键条件之一。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关于运用套期会计的五项条件中有三条涉及套期有效性,并明确了套期高度有效的数量标准。
  在实务中,常见的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方法主要有三种:①回归分析法。回归分析法通过数理统计方法来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来判断套期是否有效;②主要条款比较法。主要条款比较法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来判断套期是否有效;③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来判断套期是否有效。回归分析法的核心在于计算相关系数R2,R2的取值介于0和1之间;比率分析法的核心在于计算以百分比表示的抵消效果。
  
  第十章 管理层声明  
  本准则第十章(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三条),主要说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声明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规定,如果合理预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被审计单位获取书面声明。此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口头声明的书面确认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之间产生误解的可能性。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获得适当的声明。本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尽管管理层声明书通常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签署,注册会计师仍应当考虑向被审计单位负责衍生活动的人员获取关于衍生活动的声明。
  但是,管理层声明不能代替注册会计师预期能获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如果注册会计师预期能获得的审计证据不能取得,这构成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二、管理层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声明的主要内容
  本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管理层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声明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1.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被审计单位持有衍生工具的目的不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差别较大。管理层声明中应当明确说明被审计单位持有衍生工具的主要目的。
  2.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财务报表认定,包括已记录所有的衍生交易、已识别所有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估值模型已采用合理的假设和方法。
  3.所有的交易是否按照正常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允市价进行。
  4.衍生交易的条款。
  5.是否存在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附属协议。
  6.是否订立签出期权。
  7.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有关套期的记录要求。
  
  第十一章 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  
  本准则第十一章(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如何就与衍生金融工具审计相关的事项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一、关于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沟通
  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以及进行控制测试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现需要与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本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注意到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尽早与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沟通。
  二、应当考虑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
  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审计衍生金融工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下列事项,并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1.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内部控制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例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没有严格执行既定的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或者在没有得到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开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或者是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没有严格执行既定的止损制度等。
  2.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性质、范围以及相关风险缺乏了解。对衍生活动的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缺乏了解,有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处于破产风险之中。
  3.缺乏关于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目标和战略的全面政策,包括业务控制、对套期关系有效性的界定、风险敞口监控以及财务报告政策,以及没有建立与衍生产品交易及其风险管理相称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
  4.不相容职务缺乏分离。主要包括:(1)交易、记录和清算职责未能明确分离;(2)负责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与负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分离;(3)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与从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营销的人员相互兼任等。 
修正:
注:此版本仅供参考,具体请以财政部PDF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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