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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经贸环资[2006]6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9-21
实施时间: 2006-9-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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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的认定要求,经各市初审、专家核实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25家企业(项目)为2006年第二批广东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明确了认定有效期起止日期。减免税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税种的详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偷骗税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同时,企业要做好项目的分税核算工作。
  三、为规范申报程序和要求,现就企业需提交的申报资料重新说明如下:
  (一)企业必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所申请的减免税类别。
  (二)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提交经税务机关签章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申报享受新型墙材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墙材单线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四)产品检测报告和废渣渗合含量检测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
  (五)不按要求提交必备申报材料的企业(项目)将不予以受理。
  附件:2006年第二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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