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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中若干问题政策解答
发文文号: 沪地税政二[1995]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2-25
实施时间: 1995-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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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经研究解答如下:
  (1)问:某企业既有免所得税项目又有征收所得税项目而免税项目有利润、征税项目亏损情况的应如何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答:对有这类情况的企业,应将免税项目利润和征税项目亏损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企业仍有利润且小于单项免税利润的可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2)问:企业免税项目利润与征税项目亏损合并计算后仍有利润的是先弥补上年度亏损还是减免所得税呢?
  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1991年度起企业发生的亏损额可用其以后连续5年税前利润弥补,对企业免税项目利润与征税项目亏损合并计算仍有利润的,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可按规定减免所得税。
  (3)问:某企业1994年5月开业,至当年12月底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该企业适用那一档所得税率?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该企业虽属1994年5月开业的也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按现行规定该企业减按27%税率征收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
  (4)问:某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分别属于征免所得税期间,若上半年属于免税期间经营亏损,而下半年征税期间经营有利润,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这类情况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应将免税期亏损额与下半年征税期利润额合并计算,盈亏轧抵后有利润按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反之,若该企业上半年免税期有利润而下半年征税期发生亏损的,也按上述办法盈亏轧抵合并计算后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减免所得税;另外,若该企业上半年免税期有利润、下半年征税期也有利润,应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利润合并计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合并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所得税率分别计算征、免所得税。
  (5)问: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而对外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是否可先弥补亏损后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而对外投资收益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结合本市情况,对这类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分得利润需补征所得税情况应先用于本企业亏损弥补,并将分回的利润全部还原为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允许将其在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扣除,为计算简便,这类企业适用所得税率均为33%,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a.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抵免扣除限额
  b.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度应弥补亏损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c.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利润÷(1-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率)
  d.抵免扣除限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
  若当计算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负数时,应将所得税负数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作为按规定尚未弥补亏损金额。计算公式为:
  还原后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亏损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负数÷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
  举例:假设某企业1994年经营亏损5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5.55万元,该外商投资企业为本市生产型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为24%,地方所得税为3%,该企业当年度应缴所得税为多少?
  解:
  a.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得的利润÷(1-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25.55÷〔1-(24%+3%)〕=35(万元)
  b.抵免扣除限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所得税税率=35×(24%+3%)=9.45(万元)
  c.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度应弥补亏损额+分得的利润还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5+35=30(万元)
  d.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3%-抵免扣除限额=30×33%-9.45=9.9-9.45=0.45(万元)
  (6)问:城乡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由农方上交的“以工补农、以工补副”,是否可分别对投资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不能。从1994年起联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再区分投资各方,因此从1994年起联营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后,“以工补农、以工补副”应由联营企业负担,同时城乡联营企业还可按沪税政二(1994)2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减征7%,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7)问:享受国家规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对外投资参加联营企业,该联营企业是否也可按其享受15%税率征收所得税?
  答:不能。国家按规定对某些行业给予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对某些行业政策的倾斜,如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对外投资参加的联营企业就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那该企业需按国家规定所得税税率征收所得税。只有当该联营企业经过批准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条件时方能享受15%税率优惠。
  (8)问: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如何区别属于免税利润还是减半征收利润以及恢复缴纳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率呢?
  答:按照市局沪税政二(1991)144号《关于集体企业投资中外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233页)规定分得的利润是指已分到投资企业帐面的利润,或者是按中外各方协议经董事会决定年度应分配的利润,并由征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局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通知中方企业征管税务机关,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二免三减半的,利润应由征管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文件,征管中方企业的税务机关凭外商投资企业征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办理免、补所得税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样张附后(略),由市局统一印制。
  (9)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是否可年终清算后多退少补呢7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或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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