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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6]125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法规类型: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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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全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实现“个体税收社区管”目标,市局决定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力推进委托代征工作,确保实现“个体税收社区管”的工作预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抓紧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在保留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前提下,依法委托代征税款,抓好对代征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税收宣传,规范定额管理,促进建帐建制,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
  二、明确责任,搞好协调
  实施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由征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计统部门负责代征税款帐户的规范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范管理,法制部门负责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三、加强督促,务求实效
  全面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已纳入市局2006年度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层层分解目标,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要求,确保工作实效。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书》及查帐征收情况,由街办、乡镇根据核定定额或纳税申报情况代征税款,严禁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开展税负调查工作,登记《典型调查表》,按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典型调查表》,对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将减免税审批情况告知街办、乡镇,要求其协助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对减免税期满的,及时告知恢复征税,对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督促街办、乡镇配合,发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有偷税、逃税、抗税以及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街办、乡镇受托代征工作的目标考核,督促其配合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向街办、乡镇支付代征手续费,严禁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六条  对街办、乡镇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解除委托代征协议,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对造成税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或修订,涉及委托代征税种、税目、税率等变化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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