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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1-6
实施时间: 1998-1-6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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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财产险业务中,如果保险合同采用一次收款方式,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收款的办法,但应一次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分期付费条款,并约定了被保险人分期付费的时间和按交付保费的时间发生保险责任,可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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