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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1999]13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2
实施时间: 1999-7-1
法规类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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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省局已与财政厅转发各地。现再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项目预征税款的清算问题
  1999年7月1日之前已按全年计划投资额预征项目税款的,多预征的税款,结合税款清算工作予以调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竣工的项目,应于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税款,多退少补;1999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竣工的项目,统一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欠缴税款的清理问题
  投资项目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缴的税款,应继续予以清理入库。
  各地应积极做好项目欠缴税款的统计、监控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款清欠计划,进一步加大税款清欠力度,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该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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