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区县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1993]155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3-8-20
实施时间: 1993-8-20
失效时间: 1999-10-22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6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协字第95号“关于整顿会计师业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待转发)中,会计事务所“在同一城市,不得设立独立的分支机构,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取费用”的规定,并吸取中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教训,经研究决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所属的各区县分所过渡成为独立的法人。现将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凡具备了下述条件的,可重新申报成立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必须是当地区县财政局;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3.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原则上由50岁以下的在职在编人员担任;
  4.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至少10人以上的正式人员编制。
  二、重新申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须经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批准后即为北京注协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本市可以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暂时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保留原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继续从事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行申报。
  四、今后区县只批准成立一个挂靠在财政局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类似机构,应当合并成为一个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分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1999]1406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1999-10-22
实施时间:1999-10-22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