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0]1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0-6-22
实施时间: 1990-6-22
失效时间: 1997-9-8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8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
  根据财政部、商业部(90)财商字第69号《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后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0年4月1日起,各港口粮食转运站调给粮食部门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调高后,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粮食企业仍按现行统购价记帐,调高后的拨交价与统购价的差价全部进入“粮食企业亏损”(会计处理另行通知)。
  二、调入进口粮食地区的财政部门要相应增加粮食企业的亏损补贴,此项补贴列入“1990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下的第274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支出”科目,增加的开支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中央进口粮食的拨交价格调高后,港口粮食转运站增加的收入不进入企业盈亏,按照实际收入数单独反映,全部按月专项上交给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部门收到港口转运站上交的收入后,记入《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专款收入”类下第220款“新增粮食调拨经营费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进口粮食实际发运数和商业部提供的分配到港数量按每吨57元的标准(包括1986年提高中转费标准应上交的每吨27元)与地方财政单独结算。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各港口粮食转运站。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适当调高中央进口粮食拨交价格的通知 财商字[1990]69 19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