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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5-12-25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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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协字(1995)4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属法定的业务范围,不再另行审批。
  二、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单位申请承办代理记帐业务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批。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文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协字(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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