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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7-6-13
实施时间: 1997-6-13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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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合理使用、逐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1号、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及《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1997]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构成及规模
  (一)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和中央补助构成。
  (二)各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区级预算安排及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构成,其规模各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规模不得少于上年度市财政返还的30%,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
  (三)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原体制内的粮食亏损补贴款、市级财政返还的居民口粮价差补贴款及县级预算安排构成,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各县可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体制内粮食亏损补贴指标扣除当年口粮价差补贴后的余额,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执行。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四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用途使用,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制定,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吞吐调节粮食供求,保持合理的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
  (二)市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售出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
  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的价外加价补贴和保护价收购所需的价差损失补贴。
  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限价政策销售居民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补贴。
  (三)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给予的补贴。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除按上述内容使用外,可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用于其他粮食政策性业务开支。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按市财政局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补贴标准时,由市财政商有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市财政局根据粮食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国家定购粮食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收购数量及价外补贴标准,在收购前及时预拨给粮食部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数量及补贴标准和实际损失情况,经审核批准后拨补。
  (四)国有粮食企业执行限价政策销售口粮、口油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粮食局提供限价期间居民口粮、口油销售及价差损失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确定的补贴标准拨补。
  (五)对密云水库移民和京郊边远山区农民吃粮困难补助?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拨补。
  第六条 对市、区县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粮食风险基金建立专户后,市财政局安排专人负责帐簿登记、凭证汇总等日常管理,区县财政在市农发行区县支行建立区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具体管理可比照上述办法制定。
  第七条 中央规定我市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中地方自筹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二类“政策性补贴支出类”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下“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反映我市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的列支情况。超过最低规模部分的自筹款,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原则上比照执行。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转增本金。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市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等项的监管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应资料。市财政局委托市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拨款事宜,市农业发展银行接市财政下达《粮食风险基金拨款通知》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如数拨出款项。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粮食企业在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不得自行列入“应收补贴款”科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作“应收补贴款”帐务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并清算各类款项。按中央要求每年财政年度终了后,由市财政局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发展农业、稳定市场、保护农民和城镇居民利益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粮食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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