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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5
实施时间: 2000-2-15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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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省政府[鲁政发[1999]98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局成立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系统内税务行政复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直接受理我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执法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我局刻制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两枚印章(附印模),自即日启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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