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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3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8
实施时间: 2000-2-1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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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税系统兴办的一切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进行脱钩改制,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精神进行登记注册。向省局报送改制材料的时间可延长至二○○○年三月十日。
  二、各级要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要树立长远发展观点。应本着既坚决脱钩改制,又积极发展税务代理事业的原则,尽量给现有税务代理机构创造条件,做好现有已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机构尽量予以保留,使其顺利实现改制。在脱钩改制后,愿继续留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可办理与原单位脱钩手续。
  三、为鼓励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确保税务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服务的通知》[鲁人[1998]20号]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搞好服务的补充通知》[(鲁人[1998]135号]精神,对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税务人员,在脱钩改制后留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三年期满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由原单位根据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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