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00]3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00-8-15
实施时间: 2000-8-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6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当事人在办理纳税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手续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合同原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自有住房的个人,必须凭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缴纳凭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各级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
  三、每个市地、县(区)要指定一个交通便利的地税机关作为纳税保证金的收缴点,并开设“个人售房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建立个人售房明细账簿进行登记。“专户”一般由税收会计人员管理,业务量大的单位可设专人,具体负责个人售房保证金的收缴、退付等管理工作。纳税保证金“专户”的款项,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挪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7/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 琼地税函[2006] 2006/9/2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宁财[税]发[200 2006/8/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 鲁地税所字[199 1995/1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 桂地税发[2006] 2006/11/1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粤地税发[2000] 2000/9/22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1] 2011/10/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 大地税函[2001] 2001/2/2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7] 1998/3/25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厦地税函[2009] 20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