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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0]29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24
实施时间: 2000-8-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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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1997]176号文件规定执行。
  完成脱钩改制并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按我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各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以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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