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费[1997]1995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邮电部
发文时间: 1997-10-28
实施时间: 1997-10-28
失效时间: 2001-1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去年以来,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精神,各地加大了治理整顿力度,取消了部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收到一定成效,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电附加费的管理。邮电附加费是对邮电价格不能完全满足邮电通信建设需要的一种补偿措施,将随着邮电价格逐步理顺而逐步取消。因此,邮电附加费作为我国邮电事业发展初期一项重要的过渡性价格政策,应按价格管理原则统一管理,任何部门都要遵守国务院规定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不得越权行事。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邮电附加费的征收标准和范围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管理。未经国家计委、邮电部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征新的邮电附加费或批准省以下地区征收邮电附加费,邮电企业也不得代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三、各地经省级政府批准但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邮电附加费,要根据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立即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内。确需保留的要报国家计委、邮电部审批,但申报的超标附加费保留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00年底。
  四、为贯彻落实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正在对国家制定的邮电价格进行清理整顿,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做好清费治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1240号)规定,对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部门制定的各种邮电价格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1-11-15
实施时间:2001-11-1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孵化用电价格的通知 苏价工[2007]40 2008/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开展地方税务代理行业清理整顿 川地税发[2000] 2000/2/2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问题的复函 闽价商[2007]42 2007/11/19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对基本药物价格情况调查的紧急通知 鄂价电[2010]10 2010/6/8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海带加工用盐价格问题的复函 闽价商[2007]27 2007/7/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规范性文件 冀国税发[2001] 2001/10/30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 甘地税三[2001] 2001/7/10
关于调整燕山石化公司和上海石化公司外供乙烯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 1999/9/2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 苏价工[2007]42 200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