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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划归财政部金融司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金[2001]15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7-24
实施时间: 2001-7-16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金融国企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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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招商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经我部研究决定;现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1年7月16日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我部企业司划归金融司管理,金融企业有关产权登记申报资料一律报送我部金融司。
  联系电话:金融司综合处68551220、68551271
  特此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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