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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填报《2001年度[企业类]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88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1-12-6
实施时间: 2001-12-6
法规类型: 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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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财统[2001]11号)要求,为做好2001年度单位会计决算工作,现将填报2001年度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含事业单位)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单位。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无财政拨款(指本年无税务机关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填报内容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资产负债表(会年企01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会年企03表)。
  (三)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会年企附01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年企附02表),基本情况表(会年企附03-1表),基本情况表(续)(会年企附03-2表),国有资产总量及保值增值情况表(会年企附04表)。
  三填报要求
  (一)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对所属企业会计决算工作进行布置和培训,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二)各企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下发的《2001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表式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统一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填报决算报表。
  (三)各企业单位要在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并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的基础上,以2001年12月31日年终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认真做好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工作。
  (四)各企业单位在完成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后,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五)报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下属企业的决算报表数据,并将汇总报表、编制说明一式一份,汇总数据软盘和全部基层分户数据软盘一式一份上报总局。
  (六)报送时间及方式
  200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应于2002年2月28日前完成。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1、2001年企业类会计报表
   2、2001年企业类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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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2年度会计报表[企业类]》的通知 财统[2002]26号 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