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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0]10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0-1-25
实施时间: 1990-1-25
失效时间: 1990-12-3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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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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