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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5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11-3
实施时间: 1994-11-3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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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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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4 2001/7/1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 晋地税征发[200 20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