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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讲解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会计准则讲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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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已于1998年6月24日发布,并将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本准则的发布实施,为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本准则的制定背景

  企业除了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投资也是其重要的活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其主要从事的业务,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经营的业务,如工业企业从事工业加工生产是其主要从事的业务,是其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企业的投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或为了维持或扩大经营活动所作的必要补充,通过投资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股利和利息的获得,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等),以达到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不能达到的效果,为扩大再生产提供资金或其他方面的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开放,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投资的环境和投资方向。同时,税法也对投资所产生的利益提出了纳税的要求。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有些上市公司在其主要经营的业务发生困难时,经常利用出售或购买股权投资等,产生投资收益,从而使某一年度的利润达到预计的利润,并达到配股的要求。但是,投资收益是否能够确认为收益,计入利润表,应根据实际的交易或事项的具体情况而定,而原有会计制度对投资的会计核算规定得较粗。在这种情况下,规范投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到了议事日程。
  1993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投资的具体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了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相关准则,于1995年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讨论和征求意见,于1998年6月完成,并正式对外公布。

  二、本准则的范围

  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等。广义的投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内投资,如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另一类是对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等。狭义的投资一般仅包括对外投资,如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而不包括对内投资。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指狭义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即除了不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外,还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外币投资的折算。
  (二)证券经营业务,主要指证券企业以及专业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对证券投资的核算。
  (三)合并会计报表。
  (四)企业合并。
  (五)房地产投资。
  (六)期货投资。
  (七)债务重组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或债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这些不包括在投资范围内的事项,由于其特殊性,已在或有待于在其他相关准则或制度中规定。
  本准则中投资的范围与现金流量表准则中投资活动的范围不同。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范围比本准则的投资范围大,它除了包括本准则中的投资外,还包括企业对长期资产的投资,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投资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将投资定义为:"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来增加财富;为资本增值或通过贸易关系,而给投资企业带来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所定义的存货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中所定义的固定资产(房地产投资除外)不是投资"。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先提供一个大的概念,然后在大概念的框架下再剔除诸如存货、固定资产等虽然符合定义,但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不是投资的部分。本准则将投资定义为:"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从本准则对投资的定义可见,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是以让渡其他资产而换取的另一项资产,如支付现金以购买债券、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以取得其他单位的股权等(不包括以让渡一项股权换取另一项股权,下同),即企业将所拥有的现金、固定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换取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这项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能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是指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能力。
  2、投资所流入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除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通常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如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是为转售而储备的,对这些存货的出售可以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又如,工业生产企业所拥有的生产产品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为企业生产产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很直观,城通过其生产的产品创造的经济利益得到体现,但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入是企业本身经营所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属于能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投资通常是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通过其他单位使用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创造的效益后分析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3、某些投资,如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短期性质的股票或债券的买卖,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现金投入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通过证券的买卖获取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是对购买证券的投资者投入的所有现金的再次分配的结果,以使资本增值。这里的资本增值主要是指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证券所取得的高于原投入资金的增值部分,即价差收入。

  四、投资的分类

  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是确定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和如何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前提。按照不同的标准,投资有各种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按照投资性质分类、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和按照投资目的分类等几种。

  (一)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

  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混合性投资等。
  1、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另一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如对另一个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2、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这种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另一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如购买公司债券,属于债权性投资。
  3、混合性投资,往往表现为混合性证券投资,是指既有权益性性质,又有债权性性质的投资。如购买另一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属于混合性投资。

  (二)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分类

  按照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分类,可以分为易于变现和不易变现两类。
  1、易于变现的投资,是指能在证券市场上随时变现的投资。这类投资必须是能够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期货等。
  2、不易于变现的投资,是指不能轻易在证券市场上变现的投资。这类投资通常不能上市交易,要将所持投资转换为现金并非轻而易举的。

  (三)按照投资目的分类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可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1、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暂时存放剩余资金,并通过这种投资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收入,或价差收入,待需要使用现金时即可兑换成现金,如企业购买的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2、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这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积累整笔资金,以供特定用管之需,或为了达到控制其他单位或对其他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出于其他长期性质的目的而进行的投资。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是为了确定投资会计的核算方法和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通常情况下,短期投资由于期限较短,并且能够随时变现,在会计核算中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流动资产列示;而长期投资由于期限长、投资金额较在,在会计中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在资产同债表上作为长期资产列示。因此,投资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在会计核算中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中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应将短期投资列作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列作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不划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企业,也应出于计量的目的,对投资的计价按照短期和长期的要求作一区分。
  短期和长斯投资的划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在德国、中国香港、日本和国际会计准则将短期投资都比较严格地限定以一年为标准;但在欧共体、法国和英国对期限的标准并不是很严格,而是更多地考虑企业资产的连续使用;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更多地考虑管理当局的意图,而不是持有期限。本准则要求,长短期投资的划分主要依管理当局的意图而定,管理当局意图短期持有的,作为短期投资;长期持有的,作为长期投资。但投资是否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例如,各种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通常均有明确市价;(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这一条件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作为长期投资。
  本准则规定,投资首先按照投资对象的可变现性和投资目的分类,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易变现、并且意图短期持有的投资,归为短期投资;不易变现、且意图长期持有的投资,归为长期投资。其次,在短期投资中再按照投资性质分类,分为股票分类、债券投资等;在长期投资中也按照投资性质作进一步的分类,分为长期投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债权。
  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划分将投资进行归类并分别核算;将长期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其目的是为了与会计核算方法相联系,长期投权投资涉及权益性投资问题,在会计核算时根据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份额,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债权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同,长期债权投资在会计核算时涉及债权利息的会计提和溢折价的摊销等。通过这种划分,可以较清晰地反映企业不同变现能力的投资对不同性质投资在会计核算中的特殊性。

  五、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成本的确定是投资的计量问题,即为取得一项投资发生于多少耗费。投资成本的确定是确定企业为取得一项投资而发生的支出中有多少可以计入投资账户,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相关投资项目中列示。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企业取得的投资,在取和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是指为获得一项投资而付出的代价,包括买价和其他相关费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在起草本准则时,如何确定投资成本,讨论较多的主要涉及如下问题:

  (一)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一项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投资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另一部分是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债权支出,即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对于为取得投资而支付的购买价格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通常应计入投资成本,但对于取得一项投资的同时取得一项债权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计入投资成本,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再冲减投资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核算简单,在取得投资时不需要单独计算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这部分支出构成投资的成本;第二,如果取得一项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本身意图是短期持有,在资产负债表上归为流动资产,而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也归为流动资产,不会影响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公允。
  2、不计入投资成本,单独作为应收项目核算,待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冲减应收项目。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第一,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实际上是一笔债权,而不是投资,其性质不同;第二,如果投资成本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混淆了投资成本与债权的界限,不符合投资成本的定义;第三,与现行会计制度不一致,导致会计核算的多变。
  从理论上讲,上述第二种方法更为可取,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

  (二)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处理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构成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本准则规定,应将其计入相关投资的成本。但是,对于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用等相关费用是否构成投资成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相关费用应当直接或分摊计入损益。理由为:长期债券投资与其他投资不同,债券购入时可能发生溢折价,溢折价是购买价格(或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要在债券持有期间内摊销。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债券投资成本,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不能反映真正的溢折价,与溢折价的定义不相符。由于购买时发生了相关费用,即使在按面值购入债券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不是溢价的溢从;另一种意见认为,购买债券与购买其他权益性证券相同,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在债券按面值购入的情况下,支付的相关费用,从实际上看,仍然属于溢价购入。从理论上讲,无论哪种投资,都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但为了正确计算债券溢折价,应在计算债券溢折价时,按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
  我们认为,企业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所付出的代价应当构成投资成本,但为了真实计算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应当在计算溢价或折价时按扣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计算。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应扣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又规定对购入长期债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又采取了重要性原则,即如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一次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大,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难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设置"债券费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三)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确定

  这里的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如何确定,有以下两种意见:
  1、按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公允价值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能够真实反映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企业在清偿债务时需要转移的价值。在我国会计实务中,已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这种计量属性,因而具有实践基础;第二,公允价值定义中的"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互相了解的、自由的、不受各方之间任何关系影响的基础上商定条款而形成的交易,公平交易为其确定的价值的公允性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公允价值的公允性体现于交易双方均为维护自身利益所确定的价值,双方所商定的价值通常是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协商的结果,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交易条款。另外,公允价值的公允性还体现于交易双方的自愿性,即交易双方自愿接受的价值;第三,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目前,公允价值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的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也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计量属性运用在各项准则中,针对特殊交易或事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第四,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如可实现净值、重置成本、现行市场价格、评估价值等,本准则采用公允价值意义更大。虽然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广大会计人员运用公允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防误用。
  2、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的理由是:第一,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需要评估,评估办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而这些方法本身是公允的,也是公允价值的一种;第二,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如股份制改组、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计量,在实务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只以评估确认价值计量不违背公允价值的原则。因为,公允价值可以表现为我种形式,如可以采用评估价值、市价等方式确定。只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投资成本,更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且与国家相关法规协调一致;第四,在我国,会计制度中从未有公允价值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的现阶段,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稳妥。
  3、按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不易取得,因此,本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即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四)取得投资后投资成本的再确定的处理

  投资一般应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计量,取得时的投资成本也是投资的历史成本。但是投资持有期间内,如发生下列变化,则投资成本应作调整。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以及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到分派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盈余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的,则投资成本应按扣除收到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利息冲减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2、取得股权投资后,由于增加或减少被投资单位股份,而使原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或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则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经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金额作为新的投资成本。

  六、投资的期末计价

  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按照历史成本核算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上投资一般应按其账面余额反映,但在某些情况下,应按投资的账面价值反映。这里的"账面余额"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即投资账户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余额;"账面价值"是指期末投资账户的实际余额扣除相关准备之后的余额。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的期末计价方法有以下三种:
  1、成本。以成本计价是指,按投资成本入账后直到出售变现前均不调整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按成本计价在投资持有期间内,不确认由于对短期投资进行估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直到短期投资出售时,才确认损益。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日本允许采用。以成本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虽然市价可以反映变现能力,但对于投资者而言,更关心的是投资成本和实际的投资收益,实际的投资收益是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或利息收入以及处置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第二,当企业将某一债权性短期投资作为流动资产看待时,根据重要性原则,投资人不必摊销其溢价或折价。由于该项投资的可能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债券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对企业报告当期收益总额,即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当市价波动幅度较小,或短期投资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不大时,短期投资期末采用成本计价方法是比较合理的。以成本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损益计量比较客观、公正,但在资产计价方面则有所欠缺。
  2、市价。按市价计价是指,在每一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按市价调整,并据此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这种方法在中国香港及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倡使用。以市价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市价代表公允价值,只有市价才是衡量企业实际可用资金的唯一尺度。特别是对于专业性投资公司,由于其投资在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采用市价计价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更为有用;第二,企业关心的不是投资项目的成本,而是对他们进行处置时所能得到的现金;第三,投资有别于存货,通常可以不费力的出售,以市价计价可以反映未来的现金流量,而存货在确认销售前通常不宜确认其销售利润;第四,将出售的一项短期投资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与按市价确认的短期投资的价值是相同的,因而应采用市价计价。但是,按市价计价也存有缺陷:首先,证券市场的价格是起伏不定的,且变动频繁而无规则,报表编制日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能说明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并不能真正说明企业短期投资实际拥有的变现能力;其次,采用市价计价,同样会带来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问题,而且会造成企业每期损益随着短期投资市价的变动而上下波动。以市价计价,可使会计期间内企业资产计价较为客观、明确,但在损益计量方面则有所欠缺。
  对未实现的损益,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未实现的收益不确认为当期收益,作为所有者权益中不可分配的重估价盈余;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一是将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捐益,但会导致与损益确认的实现原则相悖,即收益在实现之前不予确认,而损失则于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时予以确认。
  3、成本与市价孰低。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是指,短期投资的市价在购买日以后减少时,投资成本也应减少到一个较低的价值所采用的一种计价方法。在具体处理时,当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这种方法在加拿大、德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法国、国际会计准则等多数国家、地区或组织采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理论依据为:第一,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的后备来源,当市价低于成本时,表明投资者不能按投入的成本转换为现金,投资损失已经发生,应当在发生跌价的当期确认损失,而不应等到出售时再予入账;第二,由于证券市场价格的频繁变动且不规则,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虽然只承认市价下跌,而不承认市价上涨,似乎有矛盾,但却可以使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产生稳健的结果,更符合谨慎原则。采用这种方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较低者列示;在利润表中,市价低于成本的跌价部分的未实现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优点在于:第一,符合谨慎原则。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谨慎原则相符,在损益计量方面较为稳健;第二,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以扣除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反映,不会高估资产,可使资产计量较为客观、明确。但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也存在其缺点,表现为:会计理论上的不一致,即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而对于市价高于成本的部分,则不确认收益。这种处理方法在会计理论上存在着不一致性。
  本准则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理由是:第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短期投资用市价计价不一定能够反映企业短期投资期末时的真正价值;第二,我国资产普遍存在高估现象,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可以避免短期投资高估;第三,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比较稳健。在起草本准则时,也有些专家提出可以采用市价法计价,他们认为,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企业,由于其从事大量的证券经营,以市价计价可以更恰当地反映证券公司期末时的证券价值。但考虑到本准则未包括证券经营业务,对一般企业的短期投资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为宜。

  在具体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有的专家建议采用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代替市价。理由是:第一,市价通常是指有价证券的市场价格,即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而可变现净值通常包括非上市证券价值。企业购入的短期投资有的可能有市价,有的可能没有市价,用可变现净值比市价更恰当。也可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因为,公允价值既可以是市价,也可以是可变现净值;第二,国际会计准则正在修改相关的投资会计准则,从目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国际会计准则将用公允价值,而不用市价,即国际会计准则更趋向于统一采用公允价值的概念。在我国,公允价值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实务中用得不多,虽然在本准则及债务重组准则中已经采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但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另外,市价是公允价值的一种,在有市价的情况下,公允价值邓为市价。因此,本准则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
  在起草本准则时,对于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情况下,具体应采用哪种方法,我们征求了不少专家的意见,在所收集的专家意见中共同认为,在会计准则中应当说明采用哪种方法,但具体采用哪种方法,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企业或投资者所关心的是短期投资整体的价值总额,而不是每项个别投资,因为这些投资是作为共同财富的储存形式为企业所持有,因而,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的投资是以投资总体为基础,而不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价;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采用成本法计价时,是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而存货在计提跌价准备时也用单项为基础,既然存货以单项为基础计算,而短期投资同样属于流动资产为什么却要在整体基础上进行比较,谨慎原则的惯例是以单项作为比较基础的。有的认为,在我国,短期投资种类不多,但不同的投资项目具有明显不同的报酬和风险,因此,建议至少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跌价准备,但对于某些重大的投资,应不按单项投资计提。按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虽然在实务中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短期投资仍然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详细情况,工作量大是不可避免的。在英国和中国香港一般只允许以单项投资为比较基础,国际会计准则为了迎合不同国家的需要,三种方法均可采用。考虑到我国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有一个熟悉过程,虽然采用投资总体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可能导致未实现收益与损失互相抵销,但采用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也已在原有会计核算基础上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本准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但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二)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债权投资的摊余价值,包括投资成本、应收利息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分期付息债券的摊余价值即为摊余成本,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调整后的金额。美国SFAS115号准则中也采用摊余成本计价,但是规定这类投资只要没有发生永久性价值减值,或投资分类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一般不作调整。在我国,长期债权投资期末计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1、长期债权投资期末以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计价。
  2、如果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价值减损,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计价,即按摊余价值扣除有关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

  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计价应按投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确定。

  七、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

  投资损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投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利益,但什么样的投资利益才能确认为收益,如何确认投资损失,确认多少投资损益,是投资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短期投资损益的确认

  短期投资的损益通常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利息及处置收益或损失。短期投资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在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应确认为投资收益,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理由是:这部分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是持有期间已实现的利润,应计入当期损益;也有的认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除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上年度及以前年度实现的损益分配的,是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所产生的损益的分配,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第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较短,通常在一年内即需变现,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真正产生的损益;第三,在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计算成本与市价孰低时,按短期投资新的账面余额(即冲减后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进行比较,相应计提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和利息确认收益对损益的影响结果是一致的;第四,通常情况下,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需要确认投资前和投资后,只有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需要计算投资前和投资后所获得的部分,计算过程较为繁琐。经过比较,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中,以实际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期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应以冲减投资成本后的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作为新的成本,并据以与市价进行比较。
  3、处置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处置时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应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短期投资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确认投资损益的金额,为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如果在处置短期投资时,当初取得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收回的,还应按扣除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息后的金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二)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和折价以及摊销的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3、到期收回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包括账面摊余价值或摊余成本、已计入应收利息但尚未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以及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三)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1、两种收益观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损失如何确认,是股权投资会计中的重要问题。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收益观点,由此产生两种损益确认方法:
  (1)以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投资成本是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时的实际支出,一项投资能够获得多少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人回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当处置某项股权投资时,计算该项投资累积获得的收益是实际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及处置该项投资时实际收回金额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的合计。在这种观点下,长期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通常可称为成本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计价。采用这种收益观点确认收益,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
  (2)按所持股权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确认收益。这种观点认为,股权代表股东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利益或损失,当被投资单位产生利润而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增中投资的账面价值;反之,若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而减少所有者权益时,投资企业应按投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余额,确认为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确认损益的方法,通常称为权益法。在这种方法下,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投资成本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份额计价。
  上述两种收益确认观点,在实际运用中还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具有的控制或影响能力而定。在我国,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即意味着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下股权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5%及以上股权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2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股权,或虽拥有20%或20%以上股权,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采用成本法,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投资持股未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不可能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但起决定因素的是投资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能力,或是否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当投资企业持股比例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才采用权益法核算,否则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可见,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的前提。
  为什么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需要采用权益法核算?因为:第一,股权代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要求权,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可能左右或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政策、财务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等,亦即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提出要求权时,通常可以得到实施。从理论上讲,如果对被投资单位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则其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国的不确定性要比不能施加重大影响要小,控制比重大影响对获得投资的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则更小。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代表这种权益的实施,并表明投资收益是可实现的。第二,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实质,其处理方法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时点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时,而不是实际分配股利时。尽管投资企业没有实际收到股利,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确实是增加或减少了,按照这一逻辑,当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应该作为投资的部分变现,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第三,权益法所反映的投资收益更客观真实,不易操纵利润。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利润的实现情况而要求被投资单位多人或少分利润,为投资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而权益法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从理论上讲,成本法与权益法的主要差异在于,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为投资收益。这种方法与收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原则;而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在被投资单位产生损益时,投资企业应相应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作为投资损益。
  在具体确定投资持股比例时,为什么以20%为界限?因为,通常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已经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特别在股东分散的情况下,20%的持股比例在被投资单位中已占有较大股份。但是,20%的持股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两个企业共同投资另一企业,其中一方投资70%,另一方投资30%,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方持股70%,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而另一方持有30%股份的企业可能不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本准则对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的界限。
  2、成本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注:这部分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交利润的分配部分,也可称为"清算股利")。在具体处理时,可按本准则指南中所提供的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以后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例A公司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1996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0000元,其中股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00元;1996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0000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1996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1996年5月2日宣告发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属于投资前所获得的股利,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3)1997年5月1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和应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400000-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400000)?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10%-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10000=-10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300000?10%)-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注)
  (注:在本例中,由于A公司于1996年1月2日投资,C公司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400000元,1997年度分派的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为300000元,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00000元,因此,应将分派的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A公司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由于A公司1995年度尚未投资,1996年度C公司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时,A公司将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但1997年度分派1996年度股利时,分派的1996年度股利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00000元,表明1995年度分派的清算股利100000元已经被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因而应将1995年度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金额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1997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应享有1996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0000元,与已由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1996年度已作为清算股利处理的现金股10000元的合计,即40000元。)
  假设上述C公司于1997年5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450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450000)-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450000×10%)-5000=4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45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4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5000(注)
  (注:由于C公司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450000元,大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0000元,属于由A公司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其中的5000元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期应收的股利中属于应由A公司享有的部分40000元,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假设上述C公司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下: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350000)-400000]×10%-10000=-5000(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50000×10%)-(-5000)=400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35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注)
  (注:由于C公司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350000元,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0000元,因此,应将分派的1996年度的现金股利中应由A公司享有的部分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由于A公司1995年度尚未投资,1996年度C公司宣告公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时,A公司将应享有的部份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没有确认为投资收益。但1997年度分派1996年度股利时,分派的1996年度股利小于199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50000元,表明1995年度分派的清算股利100000元已经被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了50000元,因而应将1995年度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金额部分予以转回,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1997年度确认投资收益的金额为应享有1996年度净利润的分配额35000元与已由1996年度实现净利润弥补了1996年度已作为清算股利处理的现金股利5000元的合计,即40000元。)
  从上述例子可见,在具体运用上述公式时:在"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的公式中,如果前者(即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下同)大于后者(即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下同),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前者等于或小于后者,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应将原已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转回,并确认为转回当期的投资收益。
  在运用上述公式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年度中间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为"投资后至本次发放股利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采用成本法时,收到的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累积盈科的分配冲减投资成本的部分,待被投资单位用以后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弥补时,应再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仍保持原投资时的成本。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冲减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第二,核算简便;第三,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情况,而且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第四,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能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第五,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但成本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第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第二,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利益。
  3、权益法。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长期投权投资采用权益核算,在会计核算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有:(1)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差额的处理,即股权投资关额的处理;(2)投资企业在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处理;(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
  (1)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有以下三种情况:
  从证券市场购入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
  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从理论上讲,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有者权益高于账面价值,或被投资单位有未入账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低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也按低估的资产价值确定其折旧、摊销费用,从而虚增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虚增净资产。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利润也会虚增;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则可能是由于被投资单位的某些资产高估所致,或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产生的负商誉。在这种情况下,高估的资产或未入账的负商誉,在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等时,按高估的资产价值确定,从而虚减被投资单位的利润、虚减净资产。在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的利润也会虚减。
  在起草本准则时,对于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三个问题。
  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理由是,既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很多情况下是属于商誉或负商誉,将其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并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可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
  第二,作为股权投资差额。理由是,既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是由于低估或高估资产或存在未入账的商誉或负商誉造成的,而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差额往往不可区分,人为地将其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有悖于商誉或负商誉的性质。但由于差额是必然存在的,为简化起见,可将其差额全部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期间内分期摊销,也起到了避免虚增或虚减利润的效果。从理论上讲,  第二种方法更为可取。因此,本准则按上述第二种方法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如何摊销。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如何摊销,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按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摊销。理由是:从理论上讲,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与资产的低估或高估有关。因此,如果属于折旧资产、摊销费用所产生的,应当在折旧资产、摊销费用的有效折旧或摊销期限内,将其差额平均摊销;如果属于流动资产所产生的,应于该项资产出售时,一次摊销。
  第二,规定年限,按规定的年限分期平均摊销。理由是:既然股权投资差额很难分清原因,按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摊销是不可行的。为便于操作,可采用规定年限,平均摊销。
  第三,借差或贷差分别确定摊销期限。理由是: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差)在未来期间内将形成抵减利润的因素,为谨慎起见,应尽可能减少摊销期限;而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仅益份额的差额(贷差),在未来期间内将形成收益,分摊期限应尽可能长一点。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本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即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差额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股权投资差额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作为单独的资产或负债。理由是;股权投资差额应视同商誉或负商誉,在确认后单独入账,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第二,不单独作为资产或负债,含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理由是:股权投资差额是对投资成本的调整,无论是否含有商誉或负商誉,在这种处理方法下商誉或负商誉的确认已不重要。重要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账在价值在投资时仍然应当反映其投资成本。如果将差额单独作为资产或负债入账,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投资时反映为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而不是投资成本。
  事实上,股权投资差额是作为投资成本的调整项目。当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时,应相应调减投资成本;当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时,应相应调增投资成本。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应等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在投资时,投资成本加减股权投资差额应等于投资时发生的全部支出。本准则采用了第二种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取得股权时,按照取得股权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如果投资时不能获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有关信息的,也可以在年度终了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均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提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一单独设置"捐益调整"明细科目核算。
  第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不够冲减的,应继续冲减,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会出现负数,而不冲减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及其他明细科目。
  第三,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而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在累积计算股权投资的摊销期限时,应不包括暂停摊销的期间。
  第四,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益为基础。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
  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如果会计年度内投资(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应在年度终了时,按年度终了时的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如果会计年度内投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应分别按年初持股比例和年末持股比例分段计算所持股份期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如果无法得到被投资单位投资前和投资后所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数额的,可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较均衡的情况上,采用分别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计算的投资收益与按加权平均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基本一致;但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不均衡的情况下,按加权平均持股比例计算的投资收益则有误差。
  第五,投资企业在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确认为投资收益时,应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了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投资企业不能享有,则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按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后的金额计算。
  例B企业是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的投资占B企业股份的60%,B企业1997年实现净利润500000元,按B企业章程规定,按净利润的5%计提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A公司在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按扣除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后的金额计算,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500000×(1-5%)×60%=475000×60%=28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28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285000
  (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应随着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除了实现的净损益会影响资产外,还包括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外币折算差额等。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一,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相同。即被投资单位将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计入资本公积,投资企业也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理由是: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与损益无关,由此带来的影响不能计入损益。
  第二,作为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待被投资单位将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作损益后,再冲减股权投资准备。理由是: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价值在处置时需要交纳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在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时也需要交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只是暂时性的一种准备,待接受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实现时再转作损益,并据以纳税。在我国,净资产是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例如,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确定是否可以配股等。如果本准则仍然采用原办法,将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和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会虚增资产,虚增净资产。
  本准则采用第一种方法,但同时规定,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处置后,以及资产评估增值实现后,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待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可用已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的部分转增资本(或股本)。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按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时,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在未实现前不能转增资本。对于投资企业而言,由于被投资单位接受实物资产捐赠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享有的份额计算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增加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待被投资单位处置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后,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司公积转入"科目。
  例A企业对B企业的投资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70%。1994年12月B企业接受捐赠设备一台,价值2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B企业1997年12月出售该台设备,所得出售收入5000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B企业和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B企业的会计处理:
  1994年接受捐赠设备:
  借:固定资产            200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13400
     递延税款           6600
  出售该项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
  借: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0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134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3400
  A企业的会计处理:
  1994年B企业接受捐赠设备: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准备)  9380
   贷: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   9380
  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由于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包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必然使净资产减少,因此,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近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视具体情况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上述变更或差错产生于投资前,并将累积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的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相应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如果被投资单位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所作的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投资企业可不作相关的调整。
  例A企业1996年起拥有B企业股权的65%。1998年B企业发现1997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计900000元未作为费用计入损益,其累计影响净利润的数额为603000元,B企业将其中的15%调整了盈余公积,其余调整未分配利润。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不考虑其它因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3000×65%)   3919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 3919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3157.5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9195
        --法定公益金        19597.5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 391950
  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仅影响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因此,如果被投资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时,投资企业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法规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由于投资企业在计算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时已经扣除了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因此,在被投资单位提取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时,投资企业也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如果被投资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或股本),投资企业只需要记录增加的股份,也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如果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投资企业也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第二,采用权益法时,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所采用的会计年度不同,在投资企业控制被投资单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应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与投资企业相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应尽量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与投资企业相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如果无法做到,投资企业也可按被投资单位会计年度所提供的会计报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并按相同年度所持股权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与投资企业会计年度提供的会计报表最多不得相差3个月。例如,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年度为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9月30日为被投资单位的年度决算日,投资企业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则投资企业在12月31日办理决算时,根据被投资单位9月30日的会计报表以及投资企业在9月30日的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第三,如果按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应按权益法核算,但投资企业未按权益法核算的,其后改按权益核算时,如为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但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算。
  例A企业1998年1月1日投资于B企业,投资成本300000元,持有B企业30%的股份,并对B企业具有重大影响,A企业在1998年度核算对B企业投资时未采用权益法核算。1999年A企业发现此项差错予以更正,假设B企业1998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00元,1998年度实现净利润30000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因素,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300000-(800000×30%)=6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6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 60000
  摊销1998年的股权投资差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  6000
  调整1998年未确认的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30000×30%)9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000
  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300
         --法定公益金 150
  第四,投资企业由于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应自改按权益法时,计算股权投资差额。
  第五,如果由于会计制度改变,使原因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的,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如会计制度未规定相应的衔接办法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将计算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留存收益,调整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如果会计制度规定了专门的衔接办法的,则按规定的衔接办法执行。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执行的同时国家又规定了相应的衔接办法,对按原《股份制试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要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采取追溯调整的办法,但股权投资差额不再追溯调整。股份有限公司在具体执行时,按相应的衔接办法办理。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第二,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润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第一,与法律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泊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第二,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第三,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八、投资的处置

  投资的处置,主要指短期投资的出售、转让等情形。处置投资,除确认相应的处置损益外,还需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投资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处理

  处置短期投资时,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否应同时结转,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由于跌价准备与单项投资有着对应关系,因此,处置短期投资时可以同时结转已计打电报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在按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在处置短期投资时未同时结转已计打电报跌价准备,也可以在期末时一并调整;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由于跌价准备是按单项投资市价涨跌相抵销后的下跌净额计提的,无法将其分摊至每个单项投资,因此,处置短期投资时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处置长期投资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一并结转。

  (二)处置时投资成本的结转

  处置投资时,其成本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结转:
  1、全部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其成本为投资的账面余额。
  2、部分处置某项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部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

  (三)部分处置某项投资相关的跌价准备的处理

  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的情况下,如果在处置的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以及部分处置某项长期投资时,则应按处置比例相应结转已提的跌价(或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投资总体计提的情况下,不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

  九、长期债权投资的其他问题

  (一)长期债券投资

  在我国,一般发行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债券利息按单利计算,不计算复利,在这种情况下,按实际利率法分摊债券溢价或折价,应先将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折算为年金,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但在会计分录中,当期应计利息,仍然应按照票面利率和票面价值计算的金额确认。
  例A公司1995年1月3日购入B企业1995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2%,债券面值1000元,公司按1050元的价格购入80张,另支付有关税费400元,该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假设A公司按年计算利息,A公司计提利息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时:
  投资成本(80×1050)    84000
  减:债券面值(80×1000)  80000
    债券溢价        4000
  (2)购入债券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80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投资收益--长期债券费用摊销  400(注)
   贷:银行存款           84400
  (注:分录中,有关税费400元金额不大,所以直接冲减投资收益;若金额较大,则应计入投资成本,分期摊销。)
  (3)计算实际利率:
  债券投资成本=债券到期应收取本金的贴现值+债券各期应收利息的贴现值
  84000=(80000+80000×12%×5)÷(1+i)n
  84000=128000÷(1+i)n
  i=8.78929%
  (4)计算年金(按单利五年后付息48000元,相当于按复利每年付息)。公式如下:
  F=A[(1+i)n-1] ÷i
  F表示年金终值,A表示年金,i表示利率,n表示期间。
  48000=A[(1+8.78929%)5-1] ÷8.78929%
  A=8054(元)
  (5)计算溢折价摊销表,见下表。
  (6)各年会计分录:
  1995年12月31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80000×12%)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8929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671
  1996年12月31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8870
     长期收益--债券投资(溢价)   730
  1997年12月31:
  借:长期债杈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8806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794
  1998年12月31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8659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941
  到期一次收到本金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               128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8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8000
  例A公司1996年3月15日以2050000元购入B企业同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年利率10%,单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面值2000000元。假如A公司按年计算利息,并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计算实际利率:
  债券投资成本=债券到期应收取本金的贴现值+债券各期应收利息的贴现值
  2050000=(2000000+2000000×10%×3)÷(1+i)n
  2050000=2600000÷(1+i)2.791667(注1)
  i=8.886526%
  (注1:2.791667=2+9.5÷12)
  (2)计算不含利息的实际投资成本:
  2050000-[41667(注2)/(1+8.886526)2.791667]=]2017147(元)
  (注2:41667(元)=200000×2.5÷12)
  (3)计算年金:
  计算年金(按单利三年后付息600000元,相当于按复利每年付息),公式如下:
  F=A[(1+i)n-1] ÷i
  F表示年金终值,A表示年金,i表示利率,n表示期间。
  600000-41667=A[(1+8.886526%)2.791667-1] ÷8.886526%(注3)
  A=184934(元)
  (注3:[(1+8.886526%)2.791667-1] ÷886526%为年金终值系数)
  (4)计算溢折价摊销表,见下表:
  (注4:应收利息第一年年金=184934×9.5÷12=146406(元)
  第一年利息收入=2017147×8.886526%×9.5÷12=141910(元))
  (5)各年会计分录:
  1996年3月15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2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17147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32853(注5)
   贷:银行存款             2050000
   (注5:32853(元)=41667÷[(1+8.886526%)2.791667])
  1996年12月31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167147(注6)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162651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4496
  (注6:167147(元)=200000-32853;162651(元)=167147-4496)
  1997年12月31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193921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6079
  1998年12月31日: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2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193428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6572
  到期一次收到本金和利息
  借:银行存款               26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2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600000

  (二)购买贴现债券的处理

  我国发行的债券中,有时发行贴现债券,即债券票面不标明利率,只标明到期价值,购买者按到期价值的贴现值购买。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的债券不属于折价购入,面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是未来应收取的利息。债券面值即为到期值。在会计核算时,通常按照购买价格入账,面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在债券持有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例某公司1997年1月1日以80000元的价格购入到期值和面值为100000元的债券,期限为二年。该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贴现债券成本)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计算债券利率:
  80000×(1+2i)=100000
  i=12.5%
  (3)每年计提利息:
  应计利息=80000×12.5%=10000(元)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贴现债券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10000
  (4)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贴现债券成本)   8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贴现债券应计利息) 2000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购入的可在一定时期以后转换为股份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混合证券,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既具有负债性质,又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对于债券持有企业而言,既具有债权性质,又具有股权性质。
  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通常而言,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既有债券的性质,又有股票的性质。债券持有者在转换期间内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则债券持有者成为企业的股东,享受股东的权利;债券持有者在转换期间内未行使转换权利,未将债券转换为股份的,则债券持有者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券本息。由于可志换债券具有双重性质,债券持有者可享受股东的权利,或享受债权人的权利,风险较小,因而一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较低,企业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较低的筹资成本取和长期使用的资金。同时,从发行企业角度考虑,如果发行企业直接增发股票有困难的,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债券持有者不需要追加投资的情况下,使其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达到增资的目的。
  对债券持有者而言,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取得固定的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即使在发行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的清偿权在投资者之前,使其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在发行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可以享受股利和资本增值的利益,或者在股票市场上该股票价格上涨时,将转换的股份出售,可得到较高的收益。另一方面,如果债券持有者未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在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由于债券利率通常较低,将会损失一部分利息。
  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我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债券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在会计核算中,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为股份之前,其会计处理与长期债权投资相同,并计提利息,摊销溢价或折价。行使转换权利时,按账面价值转换,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账面价值(包括面值、应计利息、溢价或折价,以及提取的减值准备)作为转换基础,除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按规定可以收回现金外,其余均为股权投资,作为转换后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于19×2年1月1日发行5年期1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票面利率6%,按面值发行(不考虑发行费用),并由Y企业全部购买。债券发行一年后可转换为股份,每100元转普通股4股,股票面值1元。假如转换日为19×3年4月1日,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10600000元(面值10000000元,应计利息600000元),19×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尚未计提利息。假如债券持有者全部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债券持有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购买债券: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债券面值)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按年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应计利息)60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600000
  (3)转换为股份时,先计提利息:
  尚未计提利息=10000000×6%×3?12=150000(元)
  借: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应计利息)1500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150000
  (4)转换为股份:
  借: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1075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面值)100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750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需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在转换为股份时,应确认转换日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在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均按账面价值转换,不确认转换损益。
  第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未转作股份之前,是作为长期债权投资,还是作为短期投资,应视投资目的而定,如果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只是为了暂时存放现金的,则可作为短期投资,并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作为短期投资核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短期投资相同。
  第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后,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作为短期投资,也应视投资目的而定。如果不打算长期持有,则作为短期投资;如果意图长期持有,则作长期股权投资,并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第五,如果企业既拥有某企业的股份,又购入该企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债券未转为股份之前,分别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进行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该企业的股份后,是作为短期投资,还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与原持股份的分类相一致。如原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作为短期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也作为短期投资,除非企业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如原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作为长期投资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后,也作为长期投资,除非企业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如原对该企业的股权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该企业的股份后,与原短期股权投资合并所持股份,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并意图长期持有,则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

  十、股票股利的处理

  股利是股东对企业净利润的分享。在我国,股利的支付通常有两种基本形式,即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所谓现金股利,是指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派发的股利;而股票股利则是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派发给股东的股利。当作股利发放的股票,又称红股,俗称送股。
  当企业实现净利润但现金不足时,为了满足股东的要求,维持股票价位,通常派发股票股利,而不以现金方式分派股利。分派股票股利,其一不会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而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结构发生内部的调整;其二不需要企业拿出现金。
  投资企业收到的股票股利如何处理,是确认为投资收益,还是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从理论上讲,被投资单位派发股票股利,既没有使资产减少,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但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表明股份稀释;投资企业既没有收到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的增加,股份的增加也并未使持股比例增加,仅仅是以更多的股份代表原持股比例,所享有的权益也未变化,表明每股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减少,每股投资成本降低。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投资的股票中,在除权日,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等比例降低,即使以后填权,使投资的总价值增加,市价又回升至除权前的水平,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也不能半股票股利确认为一项收益。因此,股票股利不能作为一种收益加以确认。但为了反映收到股票股利的情况,企业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嶙χ貌糠值某杀尽?

  十一、长期投资减值

  长期投资的减值可以分为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暂时性减值是由于被投资单位暂时的财务状况不佳,或由于市价发生暂时下跌所产生的减值;永久性减值是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能恢复的长期投资减损。长期投资减值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处理方法:
  1、暂时性减值计提减值准备,但不计入损益;永久性减值确认确认损益,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这种方法的理由是:暂时性减值既然是暂时性的,就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长期投资由于持有时间较长,其暂时性减值的未实现的损失不应计入损益,但为了反映其价值的减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作为长期投资的减项,以反映长期投资实际的价值,由于是不可恢复的,即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未来不可能全部收回,此项损失属于已发生的损失,应将其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由于未来账面价值不可能全部收回,应将不可收回的部分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的价值减损,均将其减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方法的理由是:长期投资的减值很难分清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的,既然永久性减值可以计入损益,为什么暂时性减值就不能计入损益。为了谨慎起见,应将长期投资减值不分暂时和永久全部计入损益,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也未划分暂时性减值和永久性减值。
  关于长期投资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表述为:"长期投资通常以成本计价。不过,当长期投资价值发生非暂时性减损时,其账面价值应予抵减以确认这种减损。一项投资的价值可以参照市价、被投资者资产和经营成果、及由投资带来的预期现金流量等指标,并且考虑被投资者的风险类型及对投资者的影响程度。对被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以及投资者处置投资的限制条件同样也可能影响投资价值。"近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讨论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减值》,其基本精神是:第一,对所有资产(包括投资)的减值进行测定,当一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对减值损失加以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第二,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可收回价值有两种计量方法,一是净售价,二是在用价值。净售价为市价减处置费用;在用价值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针对权益法核算的特殊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正在考虑如何认定对子公司投资、联营投资及合营投资的在用价值问题,目前已有的讨论稿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未来分得股利和处置投资的现值,二是将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现金产出单位,来确定其在用价值。
  本准则采用上述第二种方法,对于长期投资的减值,无论是暂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均计提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已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本准则规定,期末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是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实有余额。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直至处置尚未恢复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差额部分再确认为处置损益。

  十二、投资划转

  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有时将投资由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或将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企业是否可将投资进行划转,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管理当局经营策略的改变,致使改变投资目的。如原为短期股票投资,投资企业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而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等。
  2、企业管理当局投资意图的改变,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经过内部工作程序,得到企业管理当局的批准,如上市公司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一般不能随意改变投资目的。
  3、通常只有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在满足上述二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予以划转。

  十三、本准则与会计制度的比较

  (一)与行业会计制度的比较

  1、投资成本。行业会计制度未规定企业购入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的处理;对于取得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均计入投资成本。本准则规定企业购入的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应收项目处理。对于取得债券投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成本,如数额不大的,可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在计算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时,按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确定。
  2、投资的期末计价。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成本计价;长期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计价;长期股权投资分别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分别成本法和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长期债券投资按账面余额扣除已提的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价;长期股权投资分别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期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扣除已提的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计价。
  3、投资损益的确认。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不包括投资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本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不包括投资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或利息)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4、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处理。现行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溢价和折价摊销方法均采用直线法。本准则允许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5、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外商投资企业为25%)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本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并具有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6、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行业会计制度未规定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本准则规范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原则,并规定了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7、股票股利的处理。行业会计制度未规范股票股利的处理。本准则作了规定。
  8、长期投资减值。行业会计制度未规定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本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二)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比较

  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或利润、利息(不含投资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和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本准则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取得长期债权投资发生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在计算溢价或折价时也不包括这部分费用。本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费用计入投资成本,如数额不大的,可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
  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长期投资计提永久性减值;本准则规定,无论是永久性还是暂时性的,均计提减值准备,计入损益。

  十四、美国有关债务性和权益性证券投资简介

  美国在1993年5月颁布了SFASNO.115--"某些债务性和权益性证券投资的核算",并于1993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生效。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债务和权益性证券的分类

  SFASNO.115将债务和权益性证券分为三类:
  1、持有到期证券:报告企业有明确意图且有能力持有到期的债务性证券。
  2、交易性证券:购入和持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近期内(因此仅短期内持有)出售的证券。
  3、用于出售证券:除归入交易性证券和持有到期证券外的投资。

  (二)投资的账面价值及其变化

  关于一项投资在账面上以何种价格反映以及公允价值的变化如何处理,美国的规定如下:
  1、持有到期证券以摊余成本入账;交易性证券和用于出售证券以公允价值入账。对其他投资,基本原则是它们以合理预期的实现金额入账。因此,通常以成本与公允价值或以成本减估计减损入账。投资房地产以成本和公允价值孰低入账,如为出售而持有,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入账。
  2、由交易性证券引起的未实现损益应包括在收入中。损益按单个证券基础计算,但其变化净额包括在收入中。
  3、对划分为用于出售或持有到期的单个证券,如公允价值下跌至低于摊余成本基础,且下跌不是暂时性的,单个证券的成本基础应减记到公允价值作为新的基础,减记的金额借记收入。对以后公允价值的恢复不改变新的成本基础。
  4、单个用于出售证券公允价值的增加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如下跌被认为是暂时的,减少也作为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
  5、归入持有到期的投资以摊余成本,不以公允价值报告;因此,这些投资的未实现损益只要没有以上第3项所描述的永久性减损,或投资分类的变化,应不给予会计上的确认。

  (三)投资的转换

  当一项投资的分类之间转换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美国规定:证券在投资种类之间的转换应按公允价值核算。在转换日,证券的未实现损益应按哪下所述核算:
  1、从交易种类转换过来的证券,其在转换日的未实现损益已被确认在收益中,从而不需结转。
  2、转换入交易种类的证券,在转换日的未实现损益应立刻在收益中确认。
  3、债务性证关从持有到期类转化为出售类,转换日的未实现的有损益应在股东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中确认。
  4、债务性证券从用于出售类转入持有到期类,转换日的未实现持有损益应继续在股东权益的一个单独项目中报告,但应在证券的所剩期间摊销,作为收益的一个调整,方法应与任何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一致。

  (四)披露要求

  以下是美国SFASNO.115的披露要求:
  呈报人类资产负债表的企业将所有的交易性证券作为流动资产报告。持有到期证券和用于出售证券根据他们可能的持有期限适当地将他们归入短期或长期。这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对上述三类证券投资的分类要求,其他揭示要求如下:
  1、揭示划分为可用于出售证券及单独揭示划分为持有到期的证券,主要证券类型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合计公允价值,未实现毛利,未实现毛损失及这些证券契约规定到期日的信息。
  2、可用于出售证券的出售收入及这类出售的实现毛利和实现毛损失。
  3、计算实现损益时确定成本的基础(即专门认定法,平均成本或其他方法)。
  4、包括在收益中的将证券从可出售类转入交易类的毛损益。
  5、当期内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包括在股东权益中的可出售证券之净未实现持有损益的变化。
  6、当期内包括在收益中的交易性证券之净未实现持有损益的变化。
  7、任何持有到期证券的出售或转换,应揭示被售或被转换证券的摊销成本金额,相关的实现或未实现损益,及揭示在出具利润表的各期间导致出售或转换证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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