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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2000]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0-3-10
实施时间: 2000-3-10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6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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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对1998年因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已改变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比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财会字[1999]35号文件时,又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即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或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此次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其产生的累积影响数采用追溯调整法予以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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