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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06-4-25
实施时间: 2006-4-25
法规类型: 评估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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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指导准则联络员开展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制定本指引。
  二、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是完善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提高评估准则质量的重要保证,地方协会应当重视并指导准则联络员根据本指引要求做好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或就评估准则相关事项征求意见时,中评协标准部应当及时通知准则联络员。准则联络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协会领导并组织征求意见。
  四、地方协会应当将准则征求意见稿转发本地区所有评估机构。
  五、准则联络员应当根据中评协要求和本地区具体情况,选择本地区评估机构征求意见。
  准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所在地区相关院校专家、研究机构的意见,并尽可能征求所在地区国资委、证管办、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大型企业等管理部门和重要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意见。
  六、准则联络员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点面结合。除向各评估机构转发征求意见稿外,准则联络员应当至少组织1次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评估机构数量超过50家的地方协会应当至少组织2次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
  准则联络员组织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应当考虑选择大、中、小评估机构代表参加。
  评估机构参加座谈的人员应当是业务骨干,如评估业务负责人、评估质量控制或审核人员、总评估师等,或与所征求意见的准则项目相关的评估业务人员。
  七、准则联络员应当要求本地区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单独形成意见;可以选择1至2家评估机构作重点征求意见对象,由机构内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领域的人员系统提出意见。
  八、征求意见过程中,准则联络员应当提示征求意见对象提前了解准则体系和两个基本准则以及已经发布的评估准则(见中评协网站“评估准则”栏目),引导征求意见对象结合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等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准则联络员应当引导征求意见对象提出不同层次的意见,包括对准则结构、体例、与其他法律规范和准则文件的衔接关系等综合意见,以及对准则条款的具体修改意见。
  十、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当尽量具体或形成代修改稿、提供分析说明或理论依据。
  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不限于征求意见的准则内容本身,如有补充或其他关于准则定位、准则体系等建议,欢迎提出。
  十一、准则联络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根据中评协的要求,对重点征求意见事项重点收集反对意见,以及针对征求意见稿中与法律规范、其他准则文件相冲突内容的意见。
  十二、准则联络员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形成汇总意见,经地方协会领导批准报中评协标准部。
  上报中评协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地方协会征求意见稿转发情况说明(附转发文件)和征求意见工作部署说明;
  (二)征求意见范围说明;
  (三)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情况说明和会议纪要,证券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和重点征求意见评估机构意见和建议;
  (四)汇总意见。
  十三、准则联络员编制汇总意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先总结对准则结构、体例、与法律规范和其他准则关系等综合问题的意见,再将对准则具体条款的意见进行归类,并尽量将原始意见附后;
  (二)反对意见和针对征求意见稿中与法律规范、其他准则文件相冲突内容的意见应当重点说明,并附原始意见;
  (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师姓名原则上可以不提供。
  十四、准则联络员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7日内向中评协标准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中评协标准部邮箱。
  十五、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是评估准则的宣传和培训过程,准则联络员应当熟悉评估准则体系,熟悉征求意见稿和相关文件内容,做好征求意见过程中的必要解释工作。
  十六、准则联络员应当就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与中评协标准部保持日常联系,举行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或重点征求意见调研前告知中评协标准部,并及时反映征求意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准则联络员可以主动就中评协征求意见事项之外的其他准则相关事项征求所在地区评估机构意见,整理后提供给中评协标准部。
  十七、中评协标准部对准则联络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相关资料或对准则联络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可参与或邀请评估准则起草人员参与地方协会评估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及相关调研。
  十八、中评协每年对地方协会和各准则联络员评估准则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对地方协会和准则联络员工作年度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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