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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25]1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2-2
实施时间: 2026-1-1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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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财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财政厅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该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促进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负面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聚焦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不当情形,从行政监管、自律监督、日常监管等方面,分类分档设置负面积分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动态积分管理。
  第四条 财政厅会同省注协等有关单位共同建立信息定期共享机制。财政厅负责负面积分记录、统计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负面积分的具体事项:
  (一)行业惩戒。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刑事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刑事处罚的;
  (四)投诉举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被实名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
  (五)审计报告退回。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记录周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回审计报告数量达到10份(含)以上的;
  (六)变更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未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
  (七)超出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
  (八)网络出售审计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通过网络出售审计报告被查实的。
  第六条 财政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标准》(详见附件),对第五条明确的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诉举报、审计报告退回、变更报备、超出胜任能力和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八类积分事项,按具体内容、对应分值等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第七条 负面积分记录采取正向累计方式。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同一事项被处罚、惩戒、投诉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第八条 负面积分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录周期。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财政厅于每年4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开展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或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将定期在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便于公众知晓。公示期间,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财政厅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负面积分达到5分(含)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财政厅予以书面提醒。财政厅、省注协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作为财政重点监督检查、行业自律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牵头调整负面积分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积分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财政厅、省注协有关工作人员在负面积分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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