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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3
实施时间: 2025-11-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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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范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经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太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起草了《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5年12月12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xi.chinatax.gov.cn),通过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对《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sxswhlc@163.com。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至: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3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编:030002。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5年11月13日

  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在山西省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第8栏)中填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五)出口免税销售额”(第13栏)中填报。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业务,应单独核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工作,发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八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山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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