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2026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规[202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1-19
实施时间: 2025-11-7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6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就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7526元调整为7601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506元调整为4581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816元调整为2891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546元调整为1621元。
  (二)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655元调整为700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825元调整为87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995元调整为104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355元调整为400元。
  二、关于适用对象
  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籍学生和幼儿,可参加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三、关于医保待遇
  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四、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的本市特困人员、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其他
  (一)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二)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止2025年12月25日。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医保发[2021] 2021/1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失 沪人社就发[201 2011/7/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医保联发[202 2020/9/18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冀医保发[2024] 2024/8/30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赣劳社医[2001] 2001/4/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1/10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省 黔医保发[2023] 2023/10/1
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医保办函[2021] 2021/1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 杭政办函[2010] 2011/1/1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21]42 2021/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