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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5年10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8
实施时间: 2025-11-1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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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策类
  1.2025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5〕33号)规定,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下限按4952元执行。
  2.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优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增加附报事项项目: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
  (2)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3)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4)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3.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4.出口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规定:“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申报操作类
  5.《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报事项名称”部分的“职工薪酬”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规定,“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6.公司业务多与个人发生,针对不开发票部分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答:未开票收入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主表“货物及劳务”或“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第4栏次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减免性质代码应选择01011608。
  对于一般纳税人需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列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税率未开票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7.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如何缴纳?
  答: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具体操作步骤,您可点击下方链接了解详情。
  https://mp.weixin.qq.com/s/Nr8-ptYvJZR-B15mfn87Yg
  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常见的线上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缴费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苏服办APP、电子税务局APP等办理缴费业务。
  (1)微信或支付宝: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缴费。
  (2)“苏服办”APP:首页点击“社保缴纳专区”或“社保医保-掌上缴费”模块进行缴费。
  (3)“电子税务局”APP:“办&查-社保业务-社保费缴费办理(选档)”模块进行缴费。
  提示: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苏服办APP、电子税务局APP均可为本人或他人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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