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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4-28
实施时间: 2025-4-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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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数据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市、县税务局,各有关行政审批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现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便利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扎实推进全区“个转企”一件事改革,在南宁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申请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优化“个转企”登记流程,支持通过“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鼓励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做大做强。通过部门间业务协同、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全区“个转企”实现“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服务,全面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办事体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自愿转型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
  三、具体举措
  (一)统一材料规范。整合各部门申请材料,形成“个转企”一件事的一张申请表单、一套材料清单。登记机关按照文书材料规范(附件2、4-1)和实名验证要求办理“个转企”业务,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申请材料免于重复提交,能通过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各地要落实首问负责、一次告知等制度,实现“个转企”登记“最多跑一次”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数据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月15日前完成)
  (二)简化登记流程。简化“个转企”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注销”、“新办企业”等流程整合优化,形成“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办理流程。支持通过“个转企”一件事办理转型的企业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支持符合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的企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支持不涉及投资人(含股东、合伙人)、住所(经营场所)等事项变更,且相关事项证明材料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免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场地承诺制的除外)等材料;支持历史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相关内容延续公示。登记机关也可根据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先注销、再新设”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时限:6月15日前完成)
  (三)优化办事服务。按照“合法、精简、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办事指南》(附件1)及《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流程图》(附件3),强化部门间业务、系统协同与信息共享,实现“个转企”一件事线上线下“一口告知、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网通办、一次办好”,办事“最多跑一次”。建立“个转企”一件事跨部门协同机制,将“个转企”一件事涉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清税信息核验、发票总额度授予、企业印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等事项集成办理,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办理”的工作方式,为需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线下办理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月30日前完成)
  (四)规范登记管理。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校验机制,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校验个体工商户的清税情况。个体工商户档案与转企后的企业档案合并为一户档案,实现接续管理,由登记机关统一保存归档。如属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的,由登记机关内部移交合并保存档案;如属不同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与迁出地登记机关办理迁移调档手续,迁入地登记机关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升级后的企业档案实行合并保存,确保经营主体档案的历史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时限:6月15日前完成)
  (五)线上推行“一网通办”。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上线“个转企”一件事,推进各部门专业业务办理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逐步双向对接。登记机关收到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的“个转企”一件事办件后,完成“个转企”相关变更业务审批并同步将变更结果信息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等部门应及时接收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的企业变更信息结果、业务材料等信息,高效完成业务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根据“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税务部门根据“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核验清税信息,为企业完成发票总额度授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选择分别推送企业印章刻制信息、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变更信息给对应的刻章单位、缴存公积金中心、银行网点。对于未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转型企业,银行网点可根据申请人选择提供银行预约开户服务。个体工商户全程仅需办理一次网上变更登记,即可同时完成相关业务的信息变更或预约服务,“个转企”一件事全流程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月30日前完成)
  (六)线下推行“一窗通办”。各地应结合实际,建立线下办理工作机制,按照“综窗受理、分类流转、后台办理、统一出件”的模式,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线下咨询、导办、帮办、收件和颁发送达等工作。综合窗口收件后流转至各部门协调办理并跟踪督办,各部门办结后将办理结果信息反馈至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向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公章等。鼓励综合窗口协助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高“一件事”办理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月30日前完成)
  (七)提升数据共享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准确推送“个转企”信息数据,确保部门间业务办理所需数据完整、推送及时准确;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个转企”一件事数据共享和业务办理需求,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对本部门相关业务审批系统进行适应性升级改造,实时接收、推送反馈业务办理结果信息。为“个转企”一件事集成联办服务提供高质量数据应用基础。(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税务局配合。办理时限:6月30日前完成)
  (八)支持经营延续。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行政许可(备案)、知识产权等事项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手续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支持转型后企业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加强对转型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配合。办理时限:持续推进)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个转企”一件事工作,统筹各部门业务需求,整合办理流程,梳理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指南,改造登记业务系统,推进登记业务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双向对接,及时接收个转企业务办件、推送业务办理结果,实现相关业务数据及时共享,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登记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自治区公安厅:接收企业印章刻制业务信息后同步推送至印章刻制单位,指导印章刻制单位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及相关信息备案。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对“个转企”之前未以单位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对“个转企”之前以单位参保的,同步办理其企业社会保险信息变更。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指导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业务处理。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办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自治区医保局: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对“个转企”登记之前未以单位参保的,及时办理医保单位参保登记;对“个转企”变更登记之前已经办理单位参保的,及时办理医保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确保全区医保单位参保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接收“个转企”一件事登记信息,统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变更预约,组织个体工商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接收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预约信息,指导开户银行优化账户服务,确保全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变更预约环节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引导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信息变更。
  (七)广西税务局:对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实时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业务信息系统。接收“个转企”登记信息,完成企业发票总额度授予,确保全区“个转企”一件事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自治区数据局:负责广西“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建设,协助市场监管部门部署上线“个转企”一件事。负责协调各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指导综合窗口完成“个转企”一件事线下咨询、导办、帮办、收件和颁发送达等工作,提供平台和数据端口支持。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转企”一件事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切实举措,是提升我区经营主体活力和竞争力,实现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现实需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措施认认真真推进、实实在在落地,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不得强制要求转型,不得摊派任务指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个转企”一件事政策解读,多方面、全方位广泛宣传,提高经营主体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引导申请人进行场景化套餐式办理。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办理窗口等途径,广泛宣传“个转企”一件事联办服务,提高“个转企”一件事集成服务的知晓度和办理量。要注意加强舆情监测,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实践,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试点氛围。
  (三)强化业务协同。“个转企”一件事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改革工作,把握重点事项、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和督导,强化业务协同,优化服务效能,探索“个转企”数据资源跨部门共享应用,推动改革工作,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见附件5)报告。如后续国家部委下发文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则依照国家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材料清单
  3.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流程图
  4.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相关文书
  5.自治区“个转企”一件事工作有关部门联系表
 
  附件1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自愿转型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
  三、涉及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转型后企业公章刻制(自治区公安厅);
  (三)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自治区医保局);
  (六)基本账户开设或账户信息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七)清税信息校验、完成企业发票总额度授予(广西税务局)。
  四、实施依据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八)《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九)《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五条。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4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1个工作日;以下事项并联办理:转型后企业公章刻制0.5个工作日、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医疗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1个工作日、基本账户开设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1个工作日、发票总额度授予1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审核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申请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材料清单

共性材料

1.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承诺书;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已领取纸质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性材料

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决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涉及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有新股东加入的依照公司设立提交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转型为合伙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2.涉及变更的提交变更材料:新加入合伙人的依照合伙企业设立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主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涉及住所发生变化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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