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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粤桂企业跨省迁移登记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7-31
实施时间: 2025-7-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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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5〕48号)精神,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粤桂登记注册协同机制,推进粤桂企业跨省迁移登记便利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粤桂两地企业营商需求为导向,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原则,依托数字化技术,通过“流程再造、精简材料、优化系统、数据共享”,着力破解企业跨省迁移登记“两地申请、多次跑动、手续繁琐、耗时冗长”等难题,构建“一次提交、一地受理、网上流转、一次落户”的集成化跨省迁移登记模式,打造“粤桂合作样板”,进一步提升企业跨省迁移便利度。
  二、工作措施
  (一)重构粤桂企业跨省迁移模式。粤桂企业跨省迁移是指粤桂区域范围内企业,因住所发生跨省(市)域变更,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导致登记机关及税务主管机关、公章备案部门等变更及企业相应信息的变更。通过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环节优化、材料精简、时限压缩等方式,融合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畅通“一窗通办”、“一网通办”服务体系,构建粤桂企业跨省迁移登记“一件事”全链条服务模式。
  (二)优化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流程。企业跨省迁移实施“一地申请”办理模式,申请人仅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及变更登记申请。迁入地登记机关负责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可以网络调阅或在线核验电子登记档案的,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续再移交纸质登记档案。迁出地登记机关在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及时完成企业迁出状态更新操作。
  (三)编制跨省迁移登记操作规范。粤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粤桂企业跨区域迁移登记操作规范》,对事项范围、材料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档案移交、寄递服务等工作内容进行统一规范,确保两地企业跨区域迁移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四)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线上依托粤桂两地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发“企业迁移一件事·粤桂迁移模块”,申请人通过该模块即可完成全部跨省迁移业务申请,并查询业务办理进度。线下鼓励粤桂两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依托企业开办专区等综合服务窗口,设置“跨省迁移专窗”办理,让申请人“只到一个窗,办好一件事”,推动企业迁移高效化、集成化和便利化。
  (五)建立“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统一规范经营主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工作。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迁移登记业务的,只需在迁入地办理一次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将实名认证结果嵌入企业迁移全流程业务系统,系统自动调取已认证信息,减少重复身份认证。
  (六)优化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数据规范,实现迁入、迁出、变更登记信息同步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对接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实现电子登记档案和《准予迁入调档函》在线传递,推动迁入地登记机关智能匹配企业登记信息,实现数据迁移复用。
  (七)规范企业登记档案移交。两省区登记机关严格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成跨省迁移企业档案移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电子登记档案和传统载体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扫描的纸质档案,迁出地登记机关应按规规定扫描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或档案管理专用印章,编制档案移交清单后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八)推行跨省迁移清税容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欠税企业跨省迁移实行容缺办理,迁出地和迁入地税务机关加强协作,建立对迁移企业欠税的后续管理机制,通过跨省迁移“一站式”服务管理功能跟踪企业后续容缺事项办理情况,由迁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督促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向迁出地税务机关清缴欠税。
  (九)简化印章刻制与注销备案。企业迁出地登记机关在邮寄企业纸质档案后,同步将企业迁出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并联办理企业实体印章备案注销。企业迁入地登记机关核发新的营业执照后,同步将企业迁入(新办营业执照)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企业办理实体印章刻制。
  (十)企业信用等级权益延续。企业信用风险级别为A类的,办理跨省迁移后,其信用风险等级及享有的相应权益保持不变。纳税人迁移后其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增值税一般纳人资格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
  三、组织保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牵头作用,会同税务、公安等部门做好事项梳理、流程优化、系统对接、指南编制等工作。建立两省区市场监管部门不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企业跨省迁移登记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难题。建立省级登记机关业务联系人、档案管理联系人机制,对接协调业务流程优化、登记信息共享、登记档案移交等工作,实时跟踪反馈业务进度。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规范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困难,请及时反馈各省级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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