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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58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6-27
实施时间: 2025-6-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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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韩温委员:
  您好。您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治理政府采购乱象 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山西省财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供应商围串标、评审专家违规评审以及个别供应商恶意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政府采购质效。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深入研究,细化举措,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各项工作取得重要突破进展,具体为以下四方面:
  一、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
  围绕提高评审专家专业服务能力的改革目标,明确管理职责,细化主体责任,强化管理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条件、解聘程序、抽取规则、使用方式以及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从评审专家入库的严格筛选,到抽取过程的公正透明,再到评审环节的规范有序,实现了对评审专家的全流程管理。同时,通知还对专家不专、履职不力等情形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依法依规解除聘任的具体情形,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构建了专家管理全链条监管机制。二是印发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明确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三是印发了《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明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要求参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审。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入门资格,切实把好“入口关”,自2024年起,评审专家考核由随学随考模式变为由我厅每季度统一组织开展线上考核。同时按季度开展继续教育,通过培训考核和强制性的继续教育等方式,提升评审专家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五是开展评审专家清理工作,针对评审专家不专等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情形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对未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业务考试的专家予以中止聘任,通过清理净化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
  二、深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全部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合同签订以及履约情况等内容,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及时、完整、准确的公开,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监督处罚信息及时公开。各级财政部门需持续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及时公开,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完整性。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全面地公开,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三、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厅联合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进行专项部署,探索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多措并举,精准发力,确保每一项任务都能落地生根。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印发了《山西省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一2026年)分级落实清单》及实施方案,强化监督指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聚焦突出问题,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落实,同时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运用到政府采购日常监管中,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三是激发创新活力,助力智慧监管。针对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信息系统智能监管功能,通过电子化平台记录投标文件IP地址、MAC地址等信息是否相同,作为认定违法违规的有力线索。四是坚持协同共治,加强长效治理。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惩治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专班,协同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将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和招投标巡检作为管理市场主体的重要工作内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同步公示处罚结果,做到“违法必罚、失信必惩”,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一是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对涉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建立提醒机制,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质疑答复不规范、采购需求不明确等问题,及时下达关注函。二是推进政府采购围标串标巡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巡检工作中涉案的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理处罚。三是做好处理处罚的后半篇文章,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各类主体的警示教育,形成有效震慑。四是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针对供应商围标陪标串标现象、评标专家违规评审、个别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招投标等问题,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我们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一旦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严查严处,形成有效震慑,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我们也将不断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努力打造我省高效便捷、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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