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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5年10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1-10
实施时间: 2025-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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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其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规定,《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全部研发费用资本化,是否要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研发费用指标栏次填写?这一栏次是否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答:按照《高新认定办法》和《高新认定工作指引》的规定,可以将符合规定的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归集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中。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指标的相关行次。
  3.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么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中,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附报事项“职工薪酬”栏次如何填写?
  答:根据《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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