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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入账的核算方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3-18
实施时间: 2020-3-18
法规类型: 地方性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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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财会〔2017〕1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基础设施的资产特性及实务操作要求,制定我省交通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入账的核算方法。
  一、记账主体
  根据“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就由谁入账”的原则,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主体即为交通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
  1.企业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由企业管理维护的收费公路及其他专用公路,由经营管理企业作为记账主体。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州、市交通运输局或县、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以实际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局作为记账主体。
  3.省公路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由省公路局及其下属公路(分)局进行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以实际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的省公路局或其下属公路(分)局作为记账主体。
  4.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以实际履行管理养护职责的单位作为记账主体。
  以上公路公共基础设施,除企业管理维护的收费公路和其他专用公路外,其他由多个管理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暂按现有分管比例各自登记入账。
  (二)航运公共基础设施
  1.航道。我省航运基础设施中的航道主要是在原有天然资源的基础上,通过航道整治工程形成,但完成航道整治工程竣工后的航道实际仍为自然存在的河道、湖泊。同时,目前我省制定的航道维护费用标准是按航道等级测算的费用性支出,作为航道价值认定的依据不够充分。经向交通运输部汇报了解,航道是否纳入交通基础设施仍然存在争议,故暂不入账,待相关部委明确后再按要求确认记账主体。
  2.港口(码头)。我省港口、码头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目前港口维护、经营、管理职责在州、市。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就由谁入账”的原则,由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维护的港口、码头,以州、市交通运输局或交通运输局下属的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交由企业经营管理的港口、码头,由企业作为记账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二、入账分类
  (一)公路公共基础设施
  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对公路基础设施进行分级分类明细核算,不再细分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具体为:
  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公路基础设施--高速公路、一级路、二级路、三级路、四级路....--公路名称。
  跨州、市的同一条公路按分管比例各自登记入账的,在入账时应当采用统一的公路名称,并加以备注,如“二级公路--公路名称(××段)”。
  各级政府会计主体可根据自身管理、核算需求增加相应辅助科目进行核算。
  (二)航运公共基础设施
  航运公共基础设施按如下分类进行核算:
  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航运基础设施--港口(码头)--各港口(码头)的名称。
  三、折旧
  由企业作为记账主体的收费公路资产和其他专用公路资产,以及港口(码头)等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由各级政府会计主体作为记账主体的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可暂不计提折旧。
  四、入账价值
  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实行整体入账,包含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附属工程(含边坡绿化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等),港口的入场道路、码头、防波堤、护岸、船台滑道和船坞等,但应剥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房屋建筑物、服务区设施、机械设备、车辆、各种装卸设备、系船浮筒、航标等资产价值。另外,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以无形资产入账。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具体入账价值按以下方式确认:
  (一)存量交通公共基础设施
  1.能够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按照项目竣工决算所列项目投资审定数剥离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资产价值后的金额进行初始价值计量。无法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法取得的事实及理由予以披露,同时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所列评估价值进行初始价值计量,未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重置成本进行初始价值计量。
  2.公路公共资产重置成本可根据存量公路技术等级,里程、面积等进行系数调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资产价值指标进行初始价值计量。
  3.港口(码头)公共资产重置成本可根据港口的吞吐量、泊位、泊位深度及作业区大小的情况进行初始价值计量。
  4.使用重置成本作为初始价值计量的,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经内部报批程序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资产重置成本,原则上由各级政府会计记账主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财务部门可将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经内部审批后确定的包含项目名称、技术等级、行政等级、资产入账价值的明细清单作为原始入账凭证,将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用重置成本登记入账。
  (二)新建交通公共基础设施
  新建交通公共基础设施一律按照项目最终竣工财务决算资料中所列项目投资审定数剥离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资产价值后的金额进行初始价值计量。
相关附件: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入账的核算方法(10.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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