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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6-9-7
实施时间: 2016-9-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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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各有关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14〕51号),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的学校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5.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以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不包括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二、对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校企合作的社会力量的税收政策
  (一)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按与学校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支付学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学校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相关的合理费用,准予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校企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院校等教育事业进行捐赠的,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印花税政策。对财产所有人将房产、土地等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现代职业教育是改善民生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保障,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我国新时期教育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于培养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都具有重要意义。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落实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系统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使职业教育学校和相关企业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
  (二)加大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密切协作配合。财税机关内部相关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全力支持,确保把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落到实处。要及时公告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税收政策,使现代职业教育相关院校和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评价。要全面掌握现代职业教育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做到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及时研究解决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政策执行效果,积极贯彻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各项税收政策。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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